“判的好!”呼和浩特,13岁女孩不顾同学劝阻,爬到26层楼顶翻过护栏,一跃而下,不幸身亡,警方调查发现女孩曾和母亲发生激烈争吵才跳了楼,事后,女孩家属将物业告上法院,认为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索赔33万余元,物业表示事发当天保安有上前劝阻并报警,法院判决亮了! 2025年6月2号下午6点多,小区保安刘某在巡逻时,突然发现楼顶有个女孩在攀爬护栏,吓得他赶紧跑上前一边劝女孩快下来不要爬,一边通知同事快点报警。 当时情况紧急,而且,女孩张某是在26层楼楼顶平台处攀爬护栏,看着非常危险。 而她的同学们在边上急切的劝阻她,试图将她拉回安全地带。 然而,悲剧还是在一瞬间发生了。 张某趁着同学和保安不备,毫不犹豫地从楼顶一跃而下…… 大家吓得腿都软了,这可怎么办? 当日下午6点15分,民警接到报案后,火速赶到现场,对现场进行了保护,之后,120也赶了过来。 但遗憾的是,经过确认,张某已经没了生命体征,这朵尚未绽放的花朵,就这样早早的凋零了! 警方调查后发现,张某,女,生于2012年4月,13岁。 在6月2号下午,张某和母亲发生激烈的争吵后,当时她的情绪过于激动。 在同日6点左右,她和同学王某、戴某、高某,还有某小区业主的陪同下一起进入了该小区。 或许她是想找个地方发泄一下内心的痛苦,就和几人一起坐着电梯上了顶楼。 当到了26层楼顶平台处,张某突然做出了一个令人胆战心惊的举动——她开始攀爬护栏。 同学们见状立马意识到危险,纷纷上前,极力劝阻,想让她回来,别想不开。 但是,此时的张某似乎根本听不进去,她已经被愤怒和绝望冲昏了头脑。 而在小区巡逻的保安刘某发现后,也迅速上前劝阻张某,还通知同事报警,可惜最终没能挽回张某年轻的生命。 张某一时想不开,失去了年轻的生命,而她的家属却无法接受这个悲痛的现实,他们一纸诉状将小区物业告上法院,认为物业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索赔33万余元。 对于张某家属的做法,有人说,虽然这对父母失去女儿值得同情,但你起诉物业公司就有些说不过去了。 孩子出了事,家长不从自身找原因不反省,而是一味的推卸责任求赔偿,没教好孩子,孩子出事非偶然。 这样的父母,小孩出事了,不好好检讨一下自身责任,只想把责任往外人身上推,就算获得一点赔偿,对死去的孩子有意义吗! 也有人说,现在的孩子太难教育了,尤其是女孩子,多少家长胆颤心惊的把孩子抚养大,孩子就不知道心疼父母,父母告别人也是心情打击所致吧!确实这一步棋父母走错了,或许这位母亲从此在痛苦中度日了。做父母太难了,看着让人心寒。 那么,法院会怎么判定呢? 第一,本案中,张某的跳楼行为直接源于与母亲的争吵,属于家庭内部矛盾引发的极端事件。 物业公司虽为小区管理者,但它的职责限于公共区域的安全保障,而非对未成年人心理状态的干预或监护。 《民法典》第34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责任人,在和孩子争吵后,激怒了孩子的情绪,父母在孩子情绪激动跑出去的时候应该跟着,观察孩子的情况,以免发生意外,很显然张某父母没有尽到监护责任。 第二,张某家属认为,物业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对方承担30%的责任,索赔33万余元。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1、张某家属认为,物业未将消防安全门上锁,导致女儿跑上楼顶。 法院认为,消防安全门不上锁是为了在发生火灾等紧急情况时,能够保证大家快速疏散以及救援。 如果物业把消防安全门上锁,则违反消防法规。 因此,法院认为从消防安全角度看,物业不存在过错。 2、物业已经在楼顶设置了明显的警示标识。 这说明物业已经尽到了提醒人们注意安全的责任。 而且,张某攀爬处护栏是金属的,高约1.2米,而楼顶女儿墙墙体高约1.1米,围栏完好无缺口。 也就是说物业不存在故意或者过失导致张某坠楼的行为。 3、小区保安刘某在巡逻时发现张某在26层楼平台处攀爬护栏,立即上前劝阻,同时通知同事报警。 这说明物业已经采取积极行动,阻止张某危险的行为,对张某也进行了正面劝阻。 物业这一些列行为,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第三,法院认为,张某已经13岁了,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她也知道在26层楼攀爬护栏会有危险后果。 但她是和母亲吵架后,情绪冲动,才爬楼做出极端行为,这是导致她死亡的直接原因,与物业的行为没有直接因果联系。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张某家属的全部诉求。 最后想说,身为父母都要学会和孩子平等沟通,多了解孩子的想法,积极的去解决问题,平时也多关注孩子的心理,让他在一个健康轻松的环境里成长。 图片来源于网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