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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燕代表:#建议建立家暴受害者离婚绿色通道#】#建议家暴受害者离婚不用冷静期#
【方燕代表:#建议建立家暴受害者离婚绿色通道#】#建议家暴受害者离婚不用冷静期#民法典规定的30天离婚冷静期适用于所有协议离婚情形,未对家暴这一特殊情形作出例外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全国妇联权益部副部长(兼职)、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主任方燕在参加全国两会时表示,这可能导致受害者在冷静期内遭受二次伤害,不利于对家暴受害者的保护。建议尽快出台相关制度,明确协议离婚如果存在家庭暴力的情况下,不适用于冷静期制度,而且要有绿色通道,尽快办理离婚手续,让受害者能够远离暴力、远离危险。#微观两会#(检察日报)
浙江杭州,女子结婚后还经常收到父母转来的钱,但她一直没有告诉丈夫,怕会伤了丈夫的
浙江杭州,女子结婚后还经常收到父母转来的钱,但她一直没有告诉丈夫,怕会伤了丈夫的自尊。可丈夫后来还是知道了,随后便爆发了争吵,丈夫指责女子一家人都把他当外人,偷偷给钱就是不信任他,还要求以后这种事必须告知。女子觉得十分委屈,认为这个钱是父母给自己的,没必要说出来。据悉,陈女士结婚之前,父母对于未来女婿并不是很看好,认为女婿家的家庭条件一般,如果女儿嫁过去,肯定会吃很多苦。但又碍于女儿喜欢,所以父母最终还是点头答应了。婚后,果然如父母所料,陈女士与丈夫的收入都不高,所以一家人生活都比较拮据,这让父母看在眼里、疼在心里。此后,父母经常会给陈女士转点钱,有时候几千,有时候1万多元,还叮嘱陈女士这钱自己留着。陈女士感动之余,又担心如果让丈夫知道了,可能会觉得伤自尊吧。因为当初结婚时,丈夫可是当着岳父母的面,亲口保证会让陈女士过上好日子的。然而这结婚后,日子却过得越来越紧巴了。虽然陈女士一直没有说过父母接济的事,但纸是包不住火的,后来丈夫还是知道了。陈女士本想解释,可丈夫的急脾气上来了,不给解释的机会,一根筋认为岳父母就是看不起他,认为他没本事,没把他当一家人。同时丈夫认为陈女士不坦诚,大家都是夫妻了,连这点事都要瞒着,这就是对他的不信任,所以他和陈女士大吵了一架,并要求以后这种事必须说清楚。事后,陈女士觉得很委屈,在网上吐槽了此事,认为父母给的私房钱,那就是自己的啊,没必要事事报备。对于陈女士的遭遇,有网友认为,都已经是夫妻了,按照规定婚内收到的赠与款,就是夫妻共同财产,丈夫自然有权知道,隐瞒是不对的。还有网友认为,丈夫生气的点不是给钱的事,而是你们家对他不信任,防着他,理解丈夫的痛苦。甚至有网友表示,聪明的婆婆应该把钱给儿媳,而聪明的丈母娘应该把钱给女婿。《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理论上来说,婚后陈女士应当多尊重和体谅丈夫的不容易,家里的大小事也应该和丈夫一起商讨解决,这才是一个家该有的和谐与幸福。既然如此,陈女士收到父母的万元转账,也应该和丈夫共享一下。如果事事都瞒着丈夫,那夫妻之间的信任很快就会崩塌,而且也会使得自己的思想发生转变,会觉得告不告诉也无所谓了。但要注意的是,父母给结婚后的陈女士转账,如果没有说明只赠与陈女士,那这笔钱就会被视为对陈女士与丈夫双方的赠与,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了。只要备注了这钱是给陈女士一人的,那就属于陈女士的婚后个人财产,丈夫是无权去动的。话说回来,父母觉得陈女士跟着丈夫过日子比较艰苦,给点钱做陈女士的私房钱,这是父母对自己子女的照顾。要知道不管是儿媳妇或是女婿,都没有法定的赡养公婆或岳父母的义务。但法律上有规定,只有在儿媳或女婿尽了赡养的行为,才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既然都没有赡养的义务,那作为父母只对自己的子女好,只把钱给自己的子女,那也没什么错。最后,夫妻之间的信任是十分重要的,虽然不需要事事报备,但有些关键的信息还是尽可能与配偶沟通。就像陈女士的遭遇,她可以把钱留下自己用,但应该让丈夫知晓一下,这就是尊重。同时,丈夫也应该体谅陈女士的父母,人家给女儿钱是心疼女儿,并不是在否定你,别代入太多,反而自己要更加上进一点。对于此事,您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瞒着妻子分掉270万,被判赔162万!这个“有情义”的男人冤吗?突然刷到这
瞒着妻子分掉270万,被判赔162万!这个“有情义”的男人冤吗?突然刷到这位网友分享的一个真实案例:浙江温州的刘某,中了1000万大奖,税后到手843万。他没有第一时间和妻子分享这份喜悦,而是偷偷给了前妻70万买房,给了亲姐姐200万。当现任妻子从彩票店得知真相后,怒不可遏,直接将他告上法庭,要求离婚。最终法院认定这笔奖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刘某擅自转移270万的行为严重侵犯了配偶权益,不仅判决离婚,还让他按60%的比例赔偿162万元。看来网友留言评论300多条,有人说,这个男人重情重义,对前妻和家人都有担当;也有人说,他背叛了婚姻,对现任妻子毫无信任。其实我更愿意相信,他的“偷偷摸摸”,或许是源于现实的无奈。很多男人在婚姻里活得憋屈,工资卡上交,每一笔开销都要报备,连给父母、姐妹一点钱都要看脸色。如果换作是我,突然有了这么一大笔钱,会不会也选择先藏起来,给那些在我落魄时不离不弃的人一点补偿?但冷静下来想,婚姻的基石是信任。这笔钱就像一场突如其来的大考,考验的不是财富管理能力,而是人性的坦诚。如果连最亲近的人都要算计和隐瞒,那再多的钱,也买不回破碎的感情。换做是你如果天降横财,你会选择坦诚相告,还是悄悄藏起一部分?欢迎大家留言说说你的想法[比心]婚姻与财富人性考验彩票中奖
湖南长沙,男子与朋友相约去吃宵夜,期间喝了不少酒,之后又去了KTV唱歌喝酒。当晚
湖南长沙,男子与朋友相约去吃宵夜,期间喝了不少酒,之后又去了KTV唱歌喝酒。当晚二人去酒店开了房,可谁知男子睡觉过程中突然从床上滚了下去,朋友发现男子嘴角有血,吓得立即叫了救护车。后男子被送到医院抢救,但因为呼吸心跳骤停导致抢救无效死亡。男子的家属认为,都是朋友未提醒男子少喝酒造成的,所以要求朋友承担40万元的赔偿。但朋友辩解称二人之间并无劝酒,就是正常社交,不该赔偿。事情的经过其实很清楚,一开始是路某主动邀约霍某,11月7号他就提前订好了酒店房间,还把订单发给了霍某,当时霍某说约不到其他人的话不玩也可以,但路某还是坚持要聚,后来两人还续了一天房。到了11月8号下班后,两人先去吃了宵夜,之后又去KTV唱歌,期间路某喝了两瓶啤酒,这些都是双方都认可的事实。凌晨的时候,两人一起回到了之前订好的酒店房间休息,可到了3点多,霍某突然被惊醒,发现路某从床上滚了下来,嘴角还流着血,喊他也没有反应。霍某当时肯定吓得不轻,赶紧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之后还跟着救护车把路某送到了长沙市中心医院抢救,甚至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但让人痛心的是,路某最终还是没能抢救过来,医院给出的死亡原因是心跳呼吸骤停,心源性可能性大,年仅36岁的生命就这么没了,留下了年迈的双亲和两岁的孩子,换谁看了都觉得可惜。可接下来的事情就变了味,路某的家属认为,霍某作为一起喝酒的朋友,没有提醒路某少喝酒,也没尽到照顾义务,所以要求霍某赔偿40多万。但霍某觉得委屈,他说两人就是正常社交,根本没有劝酒、灌酒的行为,不该承担赔偿责任。这起纠纷最后闹到了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这个结果其实一点都不意外,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和情理。我坚决认为霍某不该赔偿,首先得说清楚,成年人得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路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己主动组织聚会、预订房间,还自愿喝酒,他应该知道喝酒后可能会有风险,也该对自己的酒量和身体状况有判断。家属说路某身体很好,没有心脑血管疾病,但这不能成为把责任推给别人的理由,身体好不等于喝酒就不会出意外,更何况死亡原因是心源性的,和喝酒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再说说霍某有没有过错,法律上讲承担侵权责任得有过错才行,可从案件证据来看,霍某根本没有过错。聚会是路某主动发起的,全程没有任何强迫劝酒、灌酒的行为,这是家属也没能拿出相反证据的。而且霍某已经尽到了朋友该尽的义务,在KTV的时候,路某去大堂休息了一个多小时,霍某三次从包房出来询问他身体是不是不舒服,要不要就医,这些行为都符合常理,也能看出他很关心路某的状况。从监控视频来看,路某离开KTV去酒店的时候,走路很稳,不需要人搀扶,神志是清醒的,能自己支配行为,说明当时他并没有喝到失控的地步。事发后霍某的处理也没任何问题,发现情况不对马上报警、叫救护车,还送医垫付费用,已经做到了及时救助,换成任何人,在那种情况下恐怕也只能做这些了。朋友之间一起喝酒,确实有相互照顾的义务,但这种义务不是无限的,不能说只要一起喝酒,对方出了意外就必须赔偿。这种义务是提醒、照顾的义务,不是像保姆一样全程监护的义务,霍某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没有任何过错,凭什么要赔偿?法院的判决是公正的,驳回家属的诉讼请求既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公序良俗。《民法典》明确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这个案件中,霍某没有任何过错,路某的死亡与霍某的行为之间也没有因果关系,家属也没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霍某有过错,所以法院驳回诉讼请求是必然的结果。这种因共同饮酒引发的纠纷其实不少,但核心原则都是一样的,就是看同饮者是否有过错。没有过错就不需要承担责任,这是法律的基本原则,也是公平正义的体现。如果不管有没有过错,只要一起喝酒出了意外就要求赔偿,那以后谁还敢正常社交?朋友之间的信任和情谊也就无从谈起了。我们应该从这个悲剧中吸取教训,喝酒要适量,要对自己的身体负责,不要过量饮酒,更不要强迫别人饮酒。同时,也要正确看待这种纠纷,不能把责任随意推给他人,要尊重法律,尊重事实。朋友之间相处,要互相关心、互相照顾,但这种关心和照顾是建立在平等和合理的基础上,不是无底线的责任承担。希望这样的悲剧不要再发生,也希望大家能理性看待类似的纠纷,不要让悲痛冲昏了头脑,提出不合理的要求。
《民法典》解读369:居住权权利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三分编用益物权,第十四章居住权,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条是关于居住权权利限制的规定。一、历史由来 ...
智能驾驶出了事谁担责?一文给你讲明白。
智能驾驶出了事谁担责?一文给你讲明白。现在的车是越来越自动化、智能化了,广告也吹得天花乱坠,什么“解放双手”“自动代步”。很多人一开上智能驾驶,自己直接当“甩手掌柜”,一路上都在刷视频、玩手机、甚至躺平睡觉。可真撞了、出事了、要赔钱了,瞬间傻眼:到底算我的,还是算车的?今天我们就来讲一下智能驾驶的责任承担问题。首先,我们必须先搞懂一个核心问题:L2、L3自动驾驶指的是什么,它们可是责任承担的分水岭。L2级自动驾驶系统,也就是驾驶辅助系统。车能帮你跟车、帮你稳车道、帮你踩刹车,但它只是个帮手,作为司机,你必须全程盯路、手握方向盘、随时准备接管,别真把它当无人驾驶,你要是敢放飞自我,那就是给自己“挖坑”。目前路上99%的车,全是这一款。而L3级自动驾驶系统,是有条件的自动驾驶系统。在特定高速、堵车路段,它可以完全接管,你能短暂喘口气。但只要系统喊你接手,你必须秒回,不然分分钟又变成你的锅。这种车国内还很少,属于“稀有物种”。级别一分清,责任就一目了然。 法律上的逻辑其实很简单,根据《民法典》过错责任和产品责任相关规定,再加上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要求,法院裁判思路比较统一:L2辅助驾驶阶段,司机是第一责任人;L3系统接管期间出问题,原则上车企来担责。给大家说两个真实判例,听完你就明白了。有位车主在高速上开着“辅助驾驶”,直接化身“低头族”猛刷手机,完全不看路,结果车辆没识别到前方障碍,哐当一下撞了。他还理直气壮:是车自己开的,凭什么找我?法院直接判决:这是L2辅助驾驶,不是无人驾驶,你是驾驶员,不是乘客,分心就是你的错,最终判他全责。还有更离谱的,有人直接把辅助驾驶当无人驾驶,自己跑到副驾驶躺平睡觉,最后直接被判危险驾驶罪。这就不是要赔钱那么简单了,分分钟都是刑事责任,还有更重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真不是开玩笑的。L3自动驾驶出事又该找谁?北京、深圳这些试点城市的规则其实很清晰:只要系统正常运行、没有提示你接管,因车辆识别错误、系统漏洞或技术缺陷引发的事故,由车企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系统已经发出接管提醒,你却拖延不接手,责任就会立刻转到你身上。很多人被广告误导,混淆了“辅助驾驶”与“无人驾驶”的概念,误以为车子开启智能驾驶就可以高枕无忧,殊不知法律责任从未“自动消失”。展望未来,智能驾驶技术一定会越来越成熟,L3、L4甚至更高级别的自动驾驶会逐步普及,出行会变得更便捷、更安全。但技术越先进,我们越要保持理性。无论汽车多智能,驾驶员的安全意识、法律责任,永远是出行的第一道防线。别让智能驾驶变成“夺命陷阱”,别等事故发生才追悔莫及,安全出行,责任在心,这才是智能驾驶时代的真正底线。
浙江嘉兴,一女子健身完去洗澡时,却被误闯进来的外卖员看光了身体。女子念及外卖员生
浙江嘉兴,一女子健身完去洗澡时,却被误闯进来的外卖员看光了身体。女子念及外卖员生活不易,心一软,便只让对方赔偿了300元了事。然而事后,女子想让健身房再承担责任,健身房却只肯退卡,另外再赔偿300元,这让女子无论如何都难以接受。事发当天,翁女士在当地一家健身房健完身后,来到女更衣室洗澡。当她脱下衣服,正准备冲洗时,一个外卖员突然直接走了进来。翁女士当场就懵了,她全身毫无遮挡,躲都没处躲。直到她出声呵斥,外卖员才慌里慌张地退了出去。期间,外卖员在里面待了有足足20秒。事后,翁女士立刻报警,经警方调查认定,外卖员并不是故意偷窥的,而是在送餐时不小心走错了地方。因翁女士为人善良,她知道外卖员风里来雨里去,挣的都是辛苦钱,谁都有走错的时候,没必要揪着不放。最后她只让对方赔了300块钱,这事就算过去了。但翁女士认为,外卖员是无心之失,那么健身房的管理上难道没有问题吗?女更衣室这么私密的地方,外人都能随便走进来,说明健身房在标识、门禁、巡查全都做的不到位。如果健身房稍微负点责任,这件事根本就不会发生。于是,翁女士找到健身房想要个说法。健身房则只愿意退她1200元年卡,再补300块钱,多一分不肯。翁女士难以接受,她觉得自己体谅打工人不容易,到头来自己却被健身房敷衍。其实这件事并不复杂。外卖员外卖员误入女更衣室,客观上侵犯翁女士隐私权。但外卖员已经道歉赔偿,翁女士也选择谅解,双方的民事责任了结。而对于健身房来说,其作为经营场所,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本来就有义务保障顾客的安全和隐私。如果健身房未尽到相应的义务,致使翁女士遭受伤害,健身房的行为构成侵权,依法要承担侵权责任。对于翁女士而言,其如果协商不成,完全可以在收集证据情况下,通过起诉的方式维权。其实,这件事最让人不舒服的,从来不是这场意外。而是一种特别现实的反差:翁女士愿意体谅陌生人的难处,可收了她钱、本该保护她的商家,却在推卸责任、敷衍了事。我们可以心软,可以大度,但不代表可以被随意怠慢。善良不是软弱,宽容也不是没底线。错的地方要认,失职的责任更要承担,这才是最基本的公道。对此,你怎么看呢?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留言。
《民法典》解读368:居住权的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三分编用益物权,第十四章居住权,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本条是关于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