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王某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甲公司名义向乙公司发出书面要约,愿以10万元价格出售甲公司的一块清代翡翠。王某在函件发出后2小时意外死亡,乙公司回函表示愿意以该价格购买。甲公司新任法定代表人以王某死亡,且未经董事会同意为由拒绝。关于该要约是否有效?
答:《民法典》第61条第一款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民法典》第61条第二款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机关,指根据法律或章程的规定,无须特别委托授权就能够形成、表示和实现法人意志的机构。法人机关包括意思机关、执行机关、法定代表人和监督机关。法人机关无独立人格,法人机关以法人名义实施的行为即法人的行为。因此,王某作为法定代表人以甲公司名义对乙公司作出的要约,要约人为甲公司,而非王某。要约作出后到达前,王某死亡的,不会影响甲公司要约的生效,该要约仍于到达乙公司时生效。
《民法典》第532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据此,乙公司的承诺到达甲公司时,买卖合同成立,甲公司新任法定代表人不得以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由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