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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一女子为了孩子上学,买了一套带有学位的二手房。不料,女子一家刚搬入房子,楼

大连,一女子为了孩子上学,买了一套带有学位的二手房。不料,女子一家刚搬入房子,楼下六十多岁的独居女邻居就开始在业主群指责他们用“脑辐射”搞“脑控”,接着女邻居频繁上楼踹门、高声辱骂。更吓人的是,女邻居手持菜刀,疯狂砍砸女子家家的防盗门,铁器撞击声吓坏了屋里的老人和孩子。报警后,女邻居被带走,可几天后放回。女邻居变本加厉又在门口倒垃圾、持续辱骂。女子全家终日惶惶,连门都不敢轻易出。女子后来才得知,这桩纠纷在买房前就已存在,但原房主和中介只字未提。无奈的是,警方和社区确认女邻居精神状况疑似异常,但未见精神鉴定报告。   2024年10月,刘女士一家满怀期待地搬进那套为了孩子上学而购置的二手房。   刚搬入不久,刘女士便发现,楼下一位独居的六十多岁女子Z女士在群里频繁指名道姓地攻击她家,指控刘女士全家是一个“脑控组织”,专门使用高科技设备对她进行“脑辐射”和“精神控制”,意图入侵其大脑。   刘女士感到莫名其妙,尝试沟通却无果。   从2024年底开始,Z女士的行为逐步升级,开始频繁上楼,用力拍打、脚踹刘女士家的防盗门,伴随高声辱骂。   2025年5月某天,Z女士竟手持菜刀,来到刘女士家门口,一边用刀砍砸房门,一边叫嚷着“脑控”相关言论。   家中的老人和孩子吓得瑟瑟发抖,刘女士本人也惊恐万分,第一时间报警。   警方接警后赶到现场,处置了这起持刀骚扰事件,Z女士因此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了措施。   刘女士一家曾短暂地松了一口气,期盼着生活能回归正轨。   然而,他们的期盼很快落空,Z女士被带走数天后,便被放回。   令人不安的是,回归后的Z女士,其行为非但没有收敛,反而“变本加厉”。   2025年12月,Z女士不再局限于踹门骂人,开始向刘女士家门口倾倒垃圾。   刘女士一家被迫改变生活习惯,尽量减少出门次数,以免在楼道与Z女士“狭路相逢”。   刘女士多次向物业公司反映情况,也反复报警求助,但得到的反馈往往是对其“尽量避免正面冲突”的劝慰。   有知情人称,Z女士精神方面疑似有一些问题,其直系亲属只有女儿一人,相关单位正在积极做其女儿的工作……   刘女士猜测这场纠纷在她购房之前就已埋下,因为Z女士在骚扰中曾声称刘女士家“吵了她13年”,但刘女士是外地人,2024年才购得此房并入住。   然而,在购房过程中,无论是原房主还是房产中介,均未向她及家人披露与楼下邻居存在任何矛盾纠纷。   如今,面对难以忍受的居住环境,刘女士不是没想过卖房搬离,但她坦言,现在房子“很难出手”。   那么,从法律角度,Z女士持刀踹门等行为面临何种法律责任?刘女士一家又该如何寻求救济呢?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二条规定,任意损毁等寻衅滋事行为,或者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均属于治安违法行为。   本案中,Z女士持刀砍砸刘女士家防盗门,在楼道实施辱 骂、倾倒垃圾等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邻里纠纷的范畴。   公安机关对于此类行为,有权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对行为人处以警告、罚款或行政拘留的处罚。   如果Z女士的行为造成房门严重损毁,或其在行为中对刘女士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构成了具体、即时的暴力威胁,则可能需追究刑事责任。   不过,Z女士在实施行为时,必须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因其疑似精神疾病,这需要通过法定的司法精神病鉴定程序予以确定。   结合《刑法》第十八条等规定,精神疾病人员犯罪的,不承担刑事责任。   但是,对于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同时,《民法典》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等规定,监护人的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权利,以及代理其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并对其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如果Z女士被认定为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女儿作为监护人,负有对其进行管束、照顾,并防止其侵害他人的法定义务。   刘女士若提起民事诉讼,Z女士的女儿极有可能需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此外,物业公司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对于Z女士在公共楼道内的辱骂、倾倒垃圾、持刀徘徊等行为,物业公司接到刘女士投诉后,有义务进行劝阻、制止,并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本案中,如物业公司未尽合理安全保障措施,则刘女士也可以主张相应赔偿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在二手房买卖中,原房主负有如实告知房屋相关情况的义务,特别是可能严重影响居住质量和房屋价值的重大瑕疵,中介机构亦负有尽责的调查和告知义务。   如刘女士所称,购房前未获告知此重大纠纷,则原房主和中介可能涉嫌违约或欺诈,刘女士可依据《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定,主张相应的违约责任或索赔。   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