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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十八手。是上世纪90年代中国军警训练体系调整中的一个标志性事件。它从推广到废

黑龙十八手。是上世纪90年代中国军警训练体系调整中的一个标志性事件。它从推广到废止,核心原因并非单一“威力太大”,而是一套与时代发展、法治需求和社会环境深刻脱节的综合考量。 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关键层面来理解: 1. 核心理念的冲突:从“消灭”到“控制” · 黑龙十八手的本质:它诞生于80年代初严峻的社会治安背景下,其设计初衷是一招制敌、非死即残的战场或极端近身格斗。招式直取眼、喉、裆、关节等致命脆弱部位,大量使用反关节、锁喉、击打后脑等动作,追求在最短时间内彻底解除对手战斗力。 · 新时代的执法要求:90年代后,中国法治进程加速,对军警(尤其是对内执法的武警和公安)的要求从“对敌歼灭”转向 “执法控制” 。任务场景更多是处置突发事件、抓捕嫌疑人,需要的是制服、控制、上铐,而非当场击杀或致残。黑龙十八手“出手即重伤”的特性,极易造成过度武力,引发严重的法律和舆论后果。 2. 标志性事件与社会风险 · 1992年事件:正如资料提及,曾有退伍军人利用黑龙十八手技术造成严重伤亡。这一事件成为一个重要转折点,暴露出技术一旦流入民间难以管控的巨大风险。其杀伤力若被用于犯罪或民间私斗,对社会治安是极大的威胁。 · “退伍即隐患”:让大量士兵掌握如此致命的、且思维定式于“绝杀”的格斗术,在他们复员后融入社会时,无疑被视为一种潜在的不稳定因素。这与建设和谐社会、降低社会暴力水平的大方向相悖。 3. 训练与体系的弊端 · 高损伤、难普及:其训练强调硬功和极限对抗,练习者关节、韧带损伤率很高,不利于部队保持大规模兵员的健康与出勤率。 · 技术复杂,难以标准化:招式对个人身体素质、反应速度要求极高,不易在短时间内让所有士兵熟练掌握并形成稳定战斗力,不利于现代化、标准化、高效率的军事训练管理。 · 功能单一:它基本是纯粹的“脱手”近身格斗,与现代军警强调的 “武装综合格斗” (融合枪械使用、警械运用、战术配合)体系格格不入。 替代方案的出现:擒敌拳的普及 “黑龙十八手”的退场,伴随着擒敌拳(及其后续发展的擒敌技术、综合格斗)的全面推广。两者对比鲜明: 特性 黑龙十八手 擒敌拳(现代擒拿格斗) 设计目的 致命性攻击,消灭对手 控制与制服,服务于抓捕 攻击目标 眼睛、喉咙、后脑、关节等致命处 以控制关节、破坏重心为主,避免致命攻击 技术核心 一击必杀的反关节、击打技 摔法、拿法、控制技,衔接上铐技术 训练重点 个人杀伤力、硬功 程序合法性、战术协同、武力等级控制 社会影响 流入民间风险极高 技术可控,主要服务于执法程序 结论 因此,“黑龙十八手”被禁,是一个必然的、系统性的选择: 它是一把为特定历史时期打造的、过于锋利且难以收鞘的“匕首”。当时代主题从“对敌斗争”转向“依法治国”与“社会综合治理”,当训练理念从培养“致命杀手”转向培养“纪律部队”时,这把匕首因其难以控制的杀伤力、与执法流程的脱节以及对社会的潜在风险,便不再适合作为制式装备配发给每一位军警人员。 它的传奇色彩,留在了那段特定的历史记忆中,而其实战精髓中的合理部分,或许已被更科学、更合法、更可控的现代军警格斗体系所吸收和转化。如今部队和警队普遍训练的擒敌拳、警棍术、综合格斗等,正是在安全、法治、高效原则下演化出的新时代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