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一男子酒后驾驶车辆,本以为自己可以侥幸逃脱,没想到遇到执勤查酒驾的人员。被抓之后,男子说自己可以检举他人,询问是否可以戴罪立功。根据男子的揭发,某一处的男女正在发生不该进行的关系,而且还涉嫌金钱交易。根据男子提供的线索,果然抓到了这对男女。然而,在审理的时候,并没有因为检举立功而取消惩罚,男子还是涉嫌醉驾被处以了拘役。 (本新闻参考来源:裁判文书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法院) 据报道称,眼看自己戴罪立功,但是办案人员却熟视无睹,根本不给自己机会。男子不服气,提出上诉,最后,相关部门给出了这样的判定。 据悉,事发当天晚上,47岁的男子马某外出跟朋友吃饭,几个人一边吃饭、一边喝酒、一边吹大牛,聊得非常开心。 结束酒席之后,马某深知自己今天喝了不少酒,肯定是不能开车的。但是他还是准备拼一把,万一没人查酒驾呢。 本着侥幸的心理,马某驾车准备回家。可是天不遂人愿,半路真的杀出一个程咬金——有执勤人员在查酒驾。 眼看就要被逮个正着,马某内心非常慌乱,突然,他想起一件事,就来源于刚刚酒席中的一个插曲。 原来,刚刚一起喝酒的一个朋友,说等下要去某处,跟自己相好的见面。说是相好的,其实就是那个关系。就是两个人给了钱,发生那种关系这种。 马某心想,自己是否可以把这个线索提供给办案人员,等于就是交换一下,自己戴罪立功,那么可以换自己“一条生路”? 果然,工作人员拦下了马某,并且也照常进行了检测。马某的检测数据证实,他的行为属于酒后驾驶,已经构成醉驾。 然而这个时候,马某不慌不忙的跟办事人员说,他可以提供一条重要线索,如今有人正在犯罪。他可以检举揭发,但是前提是,今天自己的这个罪过能否免除呢? 但是工作人员并没有给出肯定的回答,在马某提供了人员信息、地址信息之后,办案人员顺着这条线索展开追踪,还真的将那对男女给抓了个正着。 经过调查,那对男子,支付了现金,确实是在做不该做的事情,已经涉嫌犯罪。从事非法交易的男女也被及时抓捕归案,并且也给予了处罚。 而这边的马某得知自己提交的线索有功,本来还洋洋得意,以为自己的罪行就会被一笔勾销。不过,事情真的是朝马某预想的方向发展吗? 但是,马某被移交审理的时候,相关部门却给出了不同的认定。 马某确实是坦白自己的罪行,并且积极认罪认罚,但是他的罪行很明显,涉嫌酒驾,构成危险驾驶罪,最后判处马某拘役1个月,处以罚金3000元。 马某对于这个处罚非常不服气,立刻就提出了上诉,他认为自己的检举的行为构成了立功,而且自己的态度很好,表现良好,应该予以免除刑事处罚。 二审时,认为马某间举的是他人行政违法的行为,并不是刑事犯罪,最后认定马某的行为不构成立功,驳回了马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1.马某涉嫌醉驾,如何评价他的行为?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及《刑法》第133条之第1条规定:醉驾属于犯罪行为,严重违法,会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可以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还要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以拘役、并且罚款。 醉驾的行为危害极大,马某明知道自己喝了不少酒,仍然存在侥幸心态,准备开车回家,正好就被逮个正着,此等行为容易增加事故风险,因此马某必定要遭受严判。 2.马某检举他人行政违法,是否可以戴罪立功,减免他醉驾的罪行?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想要“立功”,必须要是刑事层面的贡献,构成立功的核心条件是,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过调查属实或者提供了重要线索,发现他人刑事违法,犯罪分子则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而马某检举的是从事非法金钱交易的行为,这个构成了行政违法,并不涉及到刑事违法层面,因此,哪怕违法属实,也不符合刑法意义上的“立功”条件。因此,并没法减轻马某醉驾的罪行。 很多人说,要是放在过去,马某这样的人,可真的是太会出卖朋友了。 针对马某检举的这个行为,您又怎么看待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