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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女子看上一只9.2万的玉镯,丈夫不舍得花这么多钱,他灵机一动,趁店员
北京,一女子看上一只9.2万的玉镯,丈夫不舍得花这么多钱,他灵机一动,趁店员不注意,把1.2万手镯的价签,贴在9.2万的手镯上,最终,打完折后,丈夫只花4000元,就买下9.2万的手镯。几天后,店员盘点货品发现不对劲报了警,这时,丈夫才得知,那只标价9.2万的手镯,经鉴定实际价值仅1.5万元。男子彻底傻眼,这件事最终演变成刑事案件,结局出乎意料。监控画面摆到办案人员面前后,争议并不只在手镯值多少钱。高某确实付过款,也从收银台正常离开,可店员放行的依据,是已经被换掉的价签。高某心里盘算的并非正常讨价还价,而是刻意隐瞒真相,让店员把高价手镯当成低价货结算。案件由此出现一个关键法律问题,低价买走高价商品,究竟算盗窃,还是诈骗。类似法律争议早有公开研究。2014年11月21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站刊发一则案例分析。李某在超市购买香烟时,把同一品牌两种香烟的标签互换,原价350元的一条烟,结账时只付了50元。撕换标签虽然发生得隐蔽,但真正让商品离开超市的,是收银员受到错误价格信息影响,收款后同意交付,因此更符合诈骗的构成要件。高某面对的也是人工收银场景。店员看到12000元价签,又按商场活动计算折扣,收取4000余元后将手镯交给高某夫妻。店员并不知道价签已被调换,基于错误认知作出交付商品的行为。高某起初可能觉得钱已经付了,最多补个差价,但办案机关重点审查:高某是否故意制造错误认识,以及店员是否因错误认识处分财物。换成自助收银场景,司法定性可能完全不同。福建法院公开的韩某某案中,韩某某从2022年10月13日至2023年3月30日,在莆田两家超市六次使用低价商品标签结算高价商品。自助设备只会识别条码,不存在店员因受骗而决定交货。法院据此认为,韩某某利用无人看管和机器结算的条件少付款,主要手段属于秘密取得财物,行为构成盗窃。相同的换标签动作,因为结账模式不同,法律评价也会出现明显区别。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4月17日公布入库参考案例丁某君诈骗案,把盗窃与诈骗的界限说得更加清晰。2014年9月至11月,丁某君在上海多区冒充协助办案人员,以借手机拍照等理由取得未成年人的手机,要求未成年人留在原地等候。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盗窃,检察院抗诉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4日改判诈骗罪。二审核心裁判观点:区分两罪关键在于,被害人是否因受骗,自愿同意行为人带走财物、完成财物处分。回到北京这只翡翠手镯,92000元是商场对外标价,15000余元是司法鉴定价值,4000余元是高某实际付款。刑事案件认定涉案金额,不能简单拿商场标价减去付款金额,应当以司法鉴定意见、交易记录、监控综合确定损失。本案中高某实际差额约11000元。商家定价是否虚高,可以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证据另行判断,却不能抵消故意调换价签的刑事法律责任。2025年4月30日,北京日报客户端披露,房山区检察院办理此案后,高某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高某原以为省下的是一笔购物款,最终面对的却是刑事判决。手镯标价和鉴定价值的差距引发大量讨论,但案件核心结论十分清晰:高某没有通过正常议价争取折扣,而是故意隐瞒真相,使店员在错误认识下完成交易,该行为已经构成诈骗。信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广东,一男子花500块钱跟一女子开房,别看他年纪不小,可身体是真的好,女子都累了
广东,一男子花500块钱跟一女子开房,别看他年纪不小,可身体是真的好,女子都累了,他还没完事儿,女子实在撑不住,就拒绝再继续,可这男的还没尽兴,觉提出在给300块钱,把事儿办完,女子还是不愿意,男的就说那退钱吧,女子不退,俩人一争执就打了起来!2025年7月10日凌晨4点,一个姓何的男子,通过社交软件“附近的人”功能,认识了一个姓吴的姑娘。两人在手机上三言两语就谈妥了价格——500块钱,进行有偿性交易。凌晨6点,何某如约赶到了吴小姐在深圳宝安区的住处。俩人一见面,事儿就这么开始了。谁能想到,事情的发展跟何某预想的完全不一样。进行到一半,吴小姐突然喊停,说身体太累了,实在撑不住了,不想再继续。按理说,人家不愿意了,你就该停。可何某不这么想——他觉得钱都花了,事儿没办完,自己亏大了。为了能让吴小姐继续配合,他主动提出加价,再多给300块钱。吴小姐态度很坚决,不加,不干,到此为止。加价被拒之后,何某的心态彻底崩了。他觉得既然你不干了,那把我那500块钱退回来总行吧。可吴小姐也不答应——她觉得自己人都到场了,也配合了,时间精力都搭进去了,凭啥退钱?一个觉得“服务没做完就得退钱”,一个觉得“付出了就得收钱”,俩人谁也说服不了谁。一开始还是嘴上吵,没几分钟,局面就失控了。何某情绪上头,直接上手掐住了吴小姐的脖子。狭小的房间里,冲突从口角变成了暴力。事后经过法医鉴定,吴小姐颈部、面部、双眼多处出现窒息特征,损伤程度达到了轻伤二级。好在吴小姐没被吓傻。她趁着何某拉扯的空当,找准机会挣脱开,冲出房间,反手把门锁死,把何某一个人困在了屋里。脱离危险之后,她第一时间报了警。当天下午1点,警方赶到现场,把还被困在房间里的何某当场控制。随后警方调取了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现场监控,结合双方的笔录,把整件事查了个底朝天。结果很清楚:两个人以金钱为媒介进行性交易,本身就是卖淫嫖娼违法行为。不管谁有理谁没理,这钱不受法律保护,这事儿也不受法律保护。但这还只是开始。何某落网之后,7月23日被取保候审。按理说,人能出来,是给了你改过自新的机会。可仅仅过了三天,7月26日晚上,何某在东莞长安镇一个公园里跟一个姓张的男子喝酒,喝着喝着又吵起来了。这次更狠——他抄起身边的啤酒瓶和塑料凳子就往对方身上砸,砸得对方头部、面部、胸腹、手脚全是伤。经鉴定,伤情达到轻伤一级。这次何某没跑,留在现场等着警察来,后来被法院认定为自首。最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何某提起公诉,建议量刑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法庭上何某认罪认罚,没有抗辩。法院综合考虑了他在第一起案件中的坦白情节、第二起案件中的自首情节,以及他全程认罪认罚的态度,同时也考虑了他在第二起案件中持械伤人的从重情节。一个为500块钱跟人争执动手的男人,最后因为两起故意伤害案,把自己送进了看守所。这件事最荒唐的地方在哪里?在于何某从头到尾把自己当成了一个“消费者”。在他的脑子里,给了钱就得有服务,服务没做完就得退钱,不退钱就可以动手。但这个逻辑在法律面前站不住脚——性同意不是付款之后就永久生效的合同,更不是花钱买来的“整晚支配权”。对方一开始同意,不代表必须全程配合;对方中途说“不”,你就必须停。加钱不是办法,吵架不是办法,动手更不是办法。而且很多人容易搞混一个概念:违法交易和强行实施暴力,是两码事。两个人搞有偿性交易,确实都违法,该罚的罚。但一方在对方明确拒绝之后动手掐脖子、把人打成轻伤,那就是另一个性质的问题了——故意伤害,刑事犯罪。前面的违法行为,不能给后面的暴力行为开绿灯。吴小姐的处理方式倒是值得说一嘴。她没有留在房间里跟何某继续纠缠谁对谁错,而是趁冲突间隙迅速脱身、锁门、报警。这一步看着简单,但确实最大限度地避免了冲突继续升级,也为警方固定现场、调查取证提供了条件。酒店监控、房间门锁、聊天记录、转账记录、伤情鉴定,这些都成了后来办案的关键依据。说到底,500块钱本来只是一笔钱,最后却变成了一场纠纷的引线。可真正把人送进监狱的,不是那500块钱,而是何某在对方明确拒绝之后的选择——他选择了加价,选择了争吵,选择了动手。每一步都在把局面往更坏的方向推。对方说停的时候不肯停,花再多钱,也买不到继续伤害别人的资格。迷信“花钱就是爷”,最后往往只会把自己送进更大的麻烦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