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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直害人害己!广西武宣,一公职人员开车回家,进入小区地下车库时,感觉车身明显震动

简直害人害己!广西武宣,一公职人员开车回家,进入小区地下车库时,感觉车身明显震动。男子赶紧下车查看,结果发现车轮底下躺着一名醉汉。

虽然男子第一时间拨通了急救电话,可醉汉还是因为伤势过重死亡。事后,男子被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移交至检方。

检方审理后认定男子“情节轻微”,做出不予起诉的决定。可男子因触犯刑法,正面临纪委的处分,行政职务被撤销,工资绩效也被扣发!

事情发生在2024年11月20日晚上8点35分左右。地点是广西来宾市武宣县的钻石华府小区。陈先生那天开车回小区,进地下车库的时候是个下坡,绕过一堵墙右转。就在这个节骨眼上,车身突然猛地一震。

他赶紧下车查看,结果发现右前轮下面压着一个人。那是个醉汉,姓覃。这时候他媳妇也赶到了现场。陈先生立马打了120。可惜人还是没救回来,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后来查清楚了。覃某某当天晚上在外面喝了不少酒,血液酒精含量高达320.09mg/100ml。他媳妇骑电动车把他接回小区,进了地库之后人从电动车上摔下来了。他媳妇先去停车,等转回来的时候,人已经被压了。

警方介入之后做了详细调查。陈先生证件齐全,没酒驾没毒驾,车速也就每小时6公里左右,比地库15公里的限速还低不少。车况也没问题,刹车转向都合格。

警方还专门做了模拟实验,在地面放了个假人还原现场。实验结果说明啥?车辆右转的时候,假人会被后视镜和A柱挡住,驾驶员根本看不见。

也就是说,那个醉汉躺的位置,正好在驾驶员的视野盲区里。可即便如此,警方还是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把陈先生移交给检方了。

今年1月26日,武宣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了不起诉决定。检方认为陈先生确实实施了《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罪。

但考虑到他主动赔偿了对方部分损失,也取得了死者家属的谅解,社会矛盾已经化解,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刑。

陈先生对这个结果不服。他觉得这事儿就是个意外,自己压根儿预见不到。今年2月28日他向检察院提了申诉。5月18日检察院给了回复。

回复里说得明白:陈先生开车到地下停车场坡底的时候没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转弯前没确认道路安全,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客观上违反了安全驾驶的义务。所以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没问题,只是情节轻微才不起诉的。

事情到这儿就卡住了。检方放了他一马,但纪律处分这边没放过。《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写得清楚——公职人员因犯罪情节轻微被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予以撤职。

检察院的不起诉属于“构罪不处罚”,并不是说陈先生没犯罪。纪检监察机关完全可以依据规定进行处理。结果就是陈先生行政职务被撤销了,绩效工资也被扣了。他最担心的是将来孩子入伍政审受影响。

律师说了,相对不起诉没有法院有罪判决,原则上没有刑事案底,不会直接导致政审不通过,但案件卷宗会留存记录,部分征兵单位会把涉案情况纳入综合评判。

同小区的业主说,事发后物业在地库那个转弯处装了面镜子,能看到弯道另一侧的情况。可惜对陈先生来说已经晚了。

一个大活人就这么没了,一个公职人员的工作也这么没了。两条人命,两个家庭,就因为一个醉汉躺在了不该躺的地方,一个司机遇到了根本看不见的盲区。

醉汉付出了生命的代价,陈先生搭上了自己的前程。这事儿说到底谁对谁错?法律给了答案,但生活从来不讲道理。地库里开车慢一点,多留个心眼儿,也许能避开一些想不到的麻烦。

至于那个躺在地上的醉汉,真希望所有人都能记住——喝酒误事,真的会要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