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一公职人员晚上驾车回家,沿着小区地库入口下坡、绕过墙体右转时,没想到车子突
广西,一公职人员晚上驾车回家,沿着小区地库入口下坡、绕过墙体右转时,没想到车子突然压到一名醉汉,公职人员懵了,连忙拨打120,不料,对方最终抢救无效死亡,而公职人员最后惨了!信息来源:蓬勃新闻广西来宾武宣县,钻石华府小区,11月20号晚上八点多。一个公职人员,姓陈,开着车下班回家。车顺着地库坡道慢慢往下走,绕过墙根正要右转,突然车身猛地抖了一下——像是压到了什么东西。他心里一沉,赶紧踩住刹车,下车去看。结果一下子懵了。右前轮底下躺着一个人,一个满身酒气的男的,已经不省人事了。他赶紧给老婆打电话,又打了120。可人最后还是没救回来,姓覃,死因是右肺被压破,失血性休克。这事儿看着像意外,但后来公安还是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立了案。有人可能会问:车压了人,怎么不是交通肇事?关键就在一个地方——这事儿发生在小区地下车库。按《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还有单位管辖但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地方。地库不算严格意义上的道路,所以不能按交通肇事来处理,只能走过失致人死亡的路线。那问题就来了:陈某有没有过失?他自己说没有。他说覃某当时正好躺在右转车道的盲区里,自己根本看不见,纯属意外。为了证明这点,他专门搞了个假人,放在事发地,然后观察。结果几十辆车开过去,没一个司机发现地上躺了“人”,好几辆直接碾了过去。他把这事儿的记录和监控,全交给了检察院。而且,不光他自己这么干,警方办案时也做了一个可视区域鉴定。结果发现:车刚过右侧墙体一两米时,司机透过前窗其实能看到地上的假人;可等车子继续往前、开始右转的时候,假人就被后视镜和右侧A柱挡住了,一直到撞上去,司机都看不见。换句话说,那个位置,确实是个视觉死角。后来陈某一查还知道,事发前覃某在外面喝了不少酒,是他老婆骑电动车把他接回去的。进了地库,覃某从车上摔了下来,他老婆先去停车,就这一会儿工夫,陈某的车拐了过来。虽然觉得自己冤,但人毕竟是自己车压的,陈某还是主动赔了一部分钱,覃某家属也写了谅解书。今年1月26号,武宣县检察院给出了结论:陈某在改变行车路线时没尽到注意义务,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造成死亡结果,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构成的。但考虑到情节比较轻,他又主动赔偿、取得谅解,社会矛盾也算化解了,最后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注意,是不起诉,但不代表没事了。民事上,钱还是得赔。法院最后酌定,覃某自己负担40%,陈某负担60%。更让他难受的是“后面那部分”——他是公职人员。按《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因为犯罪情节轻微、检察院不起诉的,可以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开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也说了,党员犯罪情节轻微、检察院不起诉的,应给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所以,陈某的工作也保不住了。他今年2月提了申诉,5月结果下来,维持原认定。如今行政职务已经撤了,绩效扣了,纪委处分还在等着他。他说自己现在最揪心的不是职务没了,而是怕这件事影响孩子以后入伍政审。要说这事儿里最可惜的地方在哪儿?其实在于,同样的情况,别的地方判法却不太一样。河南安阳有个最高法的参考案例,张某进地库压死了一个躺在甬道口休息的人,法院判他无罪,理由是主观上没故意也没过失,属于不能预见的意外事件。河南三门峡也有一起,王琦开车进地库碾了一个被升降杆绊倒躺地上的醉汉,被关了457天后取保候审,最后检察院也作出了不起诉——但那种不起诉是“证据不足”,等于认为他不构成犯罪。而武宣这边,给陈某的是“相对不起诉”,意思是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只是情节轻,不处罚。两者法律含义完全不一样。律师们也常聊这类案子的核心争议:疏忽大意的过失,和意外事件,到底咋分?关键就看一个点——司机对这个危险,该不该预见。地库车道上正常情况下不会躺着人,加上还有盲区,普通人确实很难想得到。但检察院认为,陈某在转变行车路线前,没确认安全,这就算“应该想到但没想到”。至于政审,律师说,相对不起诉没有法院的有罪判决,原则上不会留下刑事案底,不会直接导致孩子入伍政审不过关。不过案卷里会留有涉案记录,部分征兵单位可能还是会综合掂量一下。物业那边倒是事后做了补救,在拐弯处加了面凸面镜,司机拐弯能看清对面情况了。有业主说,那地方灯光本来就暗,下坡正对着承重柱,必须马上右转,A柱一挡,地上确实看不清。说到底,这事最让人唏嘘的,还是覃某那一顿酒。一斤白酒下肚,命没了,还把一个公职人员拖进了泥潭里。总之,喝酒适可而止,醉酒误事,因为一次醉酒结果命没了,真是唏嘘,而司机开车也要非常谨慎,一旦出事了,工作没了,还得赔钱,如果车祸严重,后果不堪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