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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一小伙子跟女友去酒店开房,本来兴致正浓时,小伙子发现自己没有带套,无奈之下
湖南,一小伙子跟女友去酒店开房,本来兴致正浓时,小伙子发现自己没有带套,无奈之下只能刷了房间里的收费的套子,花费15元。没想到,第二天收拾行李的时候,女友发现套子的包装盒显示,已经过了质保期2个月。小伙子立刻去找酒店讨要说法,要求赔偿1000元,但是酒店坚持不承认、还反咬一口说小伙子讹人。这事说起来也挺无奈,小伙子和女友是热恋期,那天两人一起出门游玩,晚上就找了家酒店入住,本来气氛正好,小伙子却突然发现忘了带避孕套。急得满头大汗,翻遍了包里的所有东西都没找到,最后只能注意到床头柜上放着的收费套子,标价15元一盒,想着应急用一次也无所谓,就直接扫码付了钱。谁能想到,这15块钱买来的不是安心,是后怕。第二天一早阳光透进窗帘,小姑娘收拾东西时随手拿起那个包装盒,本想调侃男友两句,结果眼尖发现日期不对。保质期清清楚楚印在盒子上,算下来已经过了两个月。这一下,满屋子的浪漫全散了,剩下的只有一股说不出的恶心感。情侣俩头皮发麻,越想越不是滋味。这玩意儿过了期,物理强度能不能保证?万一中途破了,怀孕的风险谁担?更别提那些藏在过期橡胶里的细菌,悄无声息就可能导致感染。小伙子压着火气跑到前台要说法,结果酒店经理眼皮都不抬,一句“你敲诈吧”直接把人给呛回来。真得掰扯掰扯,酒店放个过期套在房间里,这到底算什么事儿?客房收费避孕套,本质上是商品交易的一种延伸。你酒店把东西摆在那儿,标了价,客人扫码付钱,合同关系就成立了。拿出来的是过期产品,这就涉及虚假销售和欺诈。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卖假货或者不合格商品,退一赔三是起步价。更狠的是,这事还踩了食药监的红线。避孕套属于二类医疗器械,跟体温计、血压计一个级别,生产流通都得备案监管。酒店虽然不是药店,但你一旦收费了,就得对商品质量负责。卖过期的医疗器械,市场监管部门要是查下来,罚款跑不掉,弄不好还得背上行政处罚。小伙子要1000块多吗?按法律规定,赔偿金额不足五百的按五百算,他要求1000确实在合理范围。关键是酒店这态度太嚣张,明明理亏,还往客人头上扣讹诈的帽子。这种傲慢,才是让消费者最窝火的地方。你开酒店的,连个床头柜上的小商品都管不好,还敢拍桌子骂人?其实这种事不是孤例。随手搜一下新闻,酒店里卖假避孕套、过期避孕套的案例一把一把抓。有些老板压根没把这东西当回事,以为没人会注意保质期,或者想着反正客人急用顾不上看。这种心理说白了就是欺负消费者粗心,赌你不会回头找。但这次他们赌错了。小姑娘眼尖,小伙子也较真。这种较真,真值得叫个好。消费者不较真,奸商就得寸进尺。今天敢卖过期套,明天就敢换床单不洗,后天早餐的牛奶没准也过期。每一个行业潜规则的打破,背后都站着几个不那么好说话的人。还有一层恶心,是心理上的。避孕套这种东西,本身就带着极强的私密性和信任感。情侣俩在那一刻依赖它,是为了保护彼此。结果酒店递上来的是个过期两个月的残次品,这就像你托朋友帮你办件要紧事,朋友满口答应,最后却塞给你一张过期的票。信任崩塌得稀碎。现在小伙子已经把证据攥在手里,包装盒、付款记录,一样没丢。接下来要么走12315投诉,要么直接去市场监管部门举报。这事他站得住脚,酒店想息事宁人,恐怕得拿出点诚意来。别小看这15块钱的套子,捅出去就是酒店管理的窟窿。说到底,做生意没那么玄乎,就是把细节做到位。床头柜上那小小一盒东西,反映的是酒店对客人最基本的尊重。连这点小事都糊弄,客人凭啥相信你床单消过毒、马桶刷干净了?收着两三百的房费,连15块钱的货都不把关,这买卖迟早做绝。麻烦看官老爷们右上角点击一下“关注”,既方便您进行讨论和分享,又能给您带来不一样的参与感,感谢您的支持!各位读者你们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讨论。
湖北咸宁,一已婚女子被男性朋友邀请到酒店开房喝酒,期间朋友要强行和女子发生关系,
湖北咸宁,一已婚女子被男性朋友邀请到酒店开房喝酒,期间朋友要强行和女子发生关系,但遭到女子拼命的反抗,未能得逞。湖北咸宁出了这么一档子事,看完真让人后怕。已婚女子李某和王某是工作认识的,平时就朋友圈点点赞,没什么私交。2024年10月,李某丈夫出差,她发了条朋友圈。王某看到后,立马说要来找她玩,李某拒绝了,说自己没空。谁知道第二天,王某直接开车到李某家附近,还在快捷酒店开了房。他让李某带自己转转,李某觉得人家都来了,不好再拒绝,就陪着转了转,然后一起去酒店吃外卖。外卖里有四罐啤酒,还有一盒他达拉非片。酒喝着喝着,王某要强行和李某发生关系。李某拼命反抗,王某没能得逞。可他竟然拍下李某裸露下半身的照片威胁,让她回去别乱说话,还转了200元逼着她收下。事后李某报了警,警方认定王某构成强奸罪。但王某辩称,自己只是亲了李某,没发生关系。有网友说,明知是酒店还去,就该想到会有什么事。还有网友说,丈夫出差的事不该告诉别人,女人得有边界感,自己给了别人信号。不过也有人提出关键细节,男方听到电话后就停止了侵害,这算是主动停止。要是律师抓住这个点,案子可能还有得辩。
湖南永州,一男子在某卫生院上班,在网上认识了两位14岁的女孩,男子垂涎于女孩的美
湖南永州,一男子在某卫生院上班,在网上认识了两位14岁的女孩,男子垂涎于女孩的美貌,就邀约了线下见面。先跟女孩来某发生了男女之间的关系,之后又约了另一位女孩廖某去开房,跟廖某甚至发生了三次关系。当时,女孩来某跟廖某都只有14岁,还是幼女。事件被揭发,男子被上诉,如今案件有了审理结果。大风新闻1月14日报道了这则新闻。据报道称,男子的父亲,是一名某部门的工作人员,亲自给儿子作无罪辩护。经过一审、二审、再复核,最近,判定结果终于下来。刘某在乡村的某个卫生所担任医师,平时闲来没事,就到网上去撩妹。当时刘某先撩到一个叫做来某的女生。刘某自我介绍说,自己是个医生。对方女孩听到之后还挺感兴趣。于是,俩人就通过社交软件互相加了好友,之后有意想要确立交往关系。没多久之后,刘某就驾驶车辆,来到了女孩来某的家住地,在当地的某个酒店开了房间,邀约了来某到酒店开房。当天,刘某就跟来某发生了男女关系,而来某当时还没有年满14岁。此外,这位刘某又继续在网上找寻目标,这次他又盯上了另外一个女孩廖某,俩人也是先在网上聊天,聊着聊着,就互相加了好友。没多久,刘某也邀约廖某线下见面,俩人在永州的某处酒店开房,当天也发生了关系。这一天完事之后,刘某的生理又来了反应,继续跟廖某发生了关系,最后俩人各自回家。这次发生关系之后,刘某非常想念廖某,时不时的发去短信,表示自己的相思之情,想要再次跟廖某见面。于是,刘某就继续约廖某线下见面,俩人又再次发生了关系。就这样,刘某跟廖某前后一共发生了3次男女之间的关系。当时廖某的年龄,也没有满14岁。事发之后,事件暴露,刘某被指认为:侵犯未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且是两位、甚至还多次发生关系。但是刘某却指出,自己并没有跟这两位女子发生关系,之后两位女孩均如实描述了当时的情况。结合调取的酒店监控记录,事实证据都在。一审判定,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这个时候,刘某提出了上诉,他的父亲当时就任于某个部门,决定亲自给儿子作无罪辩护。经过二审,审判是这样的:认为对于刘某的量刑不当。就是说,刘某在进行男女关系的时候,并没有使用暴力,当时对方女孩也是你情我愿的。这样的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所以,二审改判为6年。刘某的父亲则再次提出申诉,他就是想要给儿子作无罪辩护。经过决定,同意再审。直至2025年1月14日,这个案件终于再次得到宣判:刘某涉嫌侵犯幼女,其罪名已然成立。经过审理之后认定,证据确认、并且充分,刘某侵犯不满14周岁的幼女二人,经过审理之后确认,判处刘某有期徒刑8年。1.男子跟未满14周岁的两名幼女发生了性关系,这样的行为是否合理呢?根据《刑法》第236条规定,跟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此行为严重违法,构成侵犯罪,将面临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行为涉及多名幼女、多次发生关系,属于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情节恶劣,可能会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根据这个法律条文可以知道,刘某的行为已经严重违法。而且,他还跟其中一位幼女甚至发生了3次关系,属于情节恶劣,可能还会量刑、增加刑罚。2.如果未满14周岁的女孩,自愿跟男子发生男女关系,男子是否构成犯罪呢?根据《刑法》规定,跟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了关系,即使对方同意,也构成侵犯罪,这是大罪,会被处以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的规定是,对方女孩未满14周岁,不管是否自愿,男子的行为都构成严重犯罪,法律都会严惩。由此可见,刘某的罪行已经确立,不管之后如何去做无罪辩护,他都要受到严厉制裁。另外,还需要结合量刑,如果跟多名幼女、进行多次男女行为,刘某还会增加刑罚。由此可见,“法”,对于未成年的保护,是非常严厉的,任何侵害行为,都将要受到严惩。对此,大家都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