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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襄阳,一女子骑电动车出门,后座载着婆婆,不料,骑到一处积水路段,电动车突然侧

湖北襄阳,一女子骑电动车出门,后座载着婆婆,不料,骑到一处积水路段,电动车突然侧翻,婆婆头部着地摔死了,这条路修路时,没建排水沟,而附近农场浇地,水经常溢出路面,导致路又湿又滑,家属一怒之下,把镇政 府,村委 会,还有农场告上法庭索赔。

2025年9月,魏先生的妻子骑着电动车,载着婆婆出门买东西。

婆媳俩就是日常出行,没成想走到一段正在修的路时出了事,母亲竟然永远回不来了。

那段路当初修的时候,就没建排水沟,附近还有个农场平时浇地,水经常漫出来流到路面上,天长日久那段路总是又湿又滑。

那天魏先生的妻子骑车经过的时候,电动车车轮打滑,一下就侧翻了,后座的婆婆直接摔了下来。

按理说,人从电动车上摔下来,轻则擦伤,重则骨折,可魏先生的母亲就没那么幸运了,她头部着了地,最后人没能救回来。

家里人办完后事,越想越不对劲,觉得这事故根本不是意外。

要是路修的时候配套了排水沟,要是农场浇地的时候,水能好好拦住不往路面上流,路也不会这么滑,更不会出这么大的事。

最后,魏先生直接把镇政 府、村委 会,还有那个农场一起告上了法庭,索要相关赔偿。

案子在今年6月4号已经开过一审了,还没出判决结果,后续怎么判?责任怎么划分?还得等法院的最终通知。

说起来这事本来是完全可以避免的,修路的时候把排水沟这种基础配套做全,农场浇地的时候多留意点水流的去向,把该做的防护做到位,这么惨痛的事故根本就不会发生。

如今,人已经没了,家属讨个公道也是理所当然,接下来就等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定责,给家属一个合理的说法。

这事就是各方都没把“小事”放在心上:修路的,觉得缺个排水沟无所谓。

农场觉得浇地水流出去点也没人管,最后就把小疏忽攒成了要命的大事故。

很多公共区域的安全问题就是这样,平时没人较真,等出事了再追责,代价实在太大。

家属去起诉真的不是讹人,毕竟谁也不想好好的家人,出门就回不来。

总得有人为没做到位的工作担责任,不然以后类似的路、类似的隐患还会坑更多人。

《民法典》第1258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到本案,事发路段没配套排水沟、存在长期湿滑的安全隐患。

道路管理方没履行管护义务,农场对浇地水流溢出,也没尽到合理管控责任,都和事故发生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按照各自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