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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扬州,男子已婚,却爱上了比自己小34岁的年轻女子,趁着妻子不注意,二人经常外

江苏扬州,男子已婚,却爱上了比自己小34岁的年轻女子,趁着妻子不注意,二人经常外出偷偷的开房,这就让小女人给怀上了。男子送钱、送车、送房,原配怎么也没想到,当年省下的工资,成了情敌的别墅。最后还发现,丈夫转账4800万给了小女人,二人还有一对6岁的双胞胎!这让妻子怎么能接受,一纸诉状,先把小女人给告了。

(鲁网5月24日报道了这则新闻。)

家住扬州的李女士,做梦都没有想到,看着老实巴交的丈夫,竟然还有这等贼心。

都说男人会喜欢年轻的,李女士本来都没有怀疑过自己的丈夫,没曾想,他早就暗度陈仓了。

事情还要从多年之前说起,那个时候的李女士跟丈夫刚刚登记结婚,两个人婚后生育了一个女儿。

要说有了家庭,那就好好好奋斗,为了这个家,可不仅仅只是丈夫王某一个人在奋斗,李女士也是辛苦搬砖。

起早贪黑,就只是为了能够给家庭增加更多的资产。

那个岁月,就算很辛苦,李女士也愿意,因为一边是自己深爱的丈夫,一边是自己疼爱的女儿,怎么能喊累呢!

谁知道,14年之后,丈夫就变心了。

要说一个女人跟丈夫过了14年,确实已经变成了黄脸婆,但是李女士还是相信,自己的丈夫,不是属于花心的那一类。

直到后来,李女士发现丈夫频繁外出,频繁的聊信息,甚至还频繁的夜不归宿,这才开始怀疑,丈夫估计外面有人。

等到李女士完全察觉到真相,一切已经晚了,老公的私生子们,都已经6岁了!

而且,丈夫的外面这个小女人,真的是叫个年轻啊!比丈夫小34岁,要说喜欢老公这个人,李女士是不同意的,她必定是爱上了丈夫的钱。

毕竟,混到了这个岁数,李女士跟丈夫,也是打下了半壁江山,也是有不少的资产了。

然而,李女士当年辛苦搬砖、省吃省喝,并不是为了外面的女子做贡献的啊!

据悉丈夫王某,一直给小女人花钱,买别墅居住、买车、转钱、红包,前前后后,4800万元,给了小女人。

这个数字,很多人都不敢想象,但是丈夫就是愿意一掷千金,就是愿意给金屋藏娇花,原配妻子,也没办法啊。

李女士现在,直接就一纸诉状,告了!

她要求外面这个小女人,必须还钱,还要返还利息,因为她还有女儿要抚养,怎么容得他人这样卷走自己的钱?

谁知道,王某这个时候,却开始狡辩了:

第一、我老婆李女士是知情的,还同意;
第二、我自己身上没有银行卡,都是老婆在消费;
第三、转账都是我公司账户出去的,跟我没有关系
第四、我从来就没有想过要离婚。

这个男子,两头占着,小女人90后,可能自己亲生女儿,也是个90后吧?真的是两头都不耽搁,还说这么多废话。

但是,任你这张嘴再怎么会说,再怎么会狡辩,一切都还是由法律来说了算。

很多网友也质疑这个90后小女人的人品,自己蔡30多,非要跟个快70岁的男子?图什么,图他不洗澡吗?图他年龄大?为了钱,真的什么人都愿意跟哦。

目前,这个案件正式审理,是否会判还,法律应该会有个公正的处理。只能说,就算少额的,这个小女人,也得吐出来不少。

首先,男子想要靠“公司的账户走账”,以此来撇清关系,法律上基本不成立。

另外,4800元是违背良俗的转款,原配妻子可以要求全部返还。

最后,还有两个私生子,男子可能触及重婚罪的风险。

《民法典》第 153 条规定,违背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均无效。第1062条规定,婚内收入,原则上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拥有平等的处理权。

也就是说,夫妻中的一方,随便将钱款转账给婚外的女子,没有经过配偶同意,则一律无效,妻子有权要求外面的女子把钱全都返还回来。

根据《民典法》规定,公司账户转出账款,也需要有穿透认定,如是否存在真实交易,是否有合同,有无对价等。

公司账户,也并不等于并非夫妻共同财产,存在这类嫌疑,男子的情况可能属于利用公司账户向外面女人大额转账,属于变相转移夫妻的共同财产。

《刑法》第 258 条规定,跟婚外女子长期共同生活,抚养私生子,可能构成重婚罪。

一旦认定是重婚罪,这位男子还要面临2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么一来,脸也没了,名声也没了,这个男子到最后,家庭也落空了,身败名裂。

大家都怎么看待呢?

信源:鲁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