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圳,男子怀疑妻子给他戴绿帽,为了拿到证据,他往妻子鞋里放了一个带录音的定位器,果然发现妻子与一男人亲密接触,他不吵不闹,带着一把刀,寻着定位找去,正好碰见妻子和那男人牵手散步,他二话不说,持刀冲上去给了那男人两刀,最终对方失血过多身亡。一审时,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男子无期徒刑,他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这样判了。陆某有一阵总觉得老婆黄某不对劲,那状态,像是出轨了。为了抓把柄,他也是费尽心机,竟然偷偷在老婆鞋里塞了个带录音功能的定位器。这样一来,他就随时掌握妻子的行踪。这天,陆某通过定位器的录音,听到妻子和另一个男人有亲密动静。作为一个男人,陆某当时就崩了,觉得尊严被踩在脚底下摩擦,脑子里只剩下一个念头:得给这对男女一点颜色看看!2024年6月16号这天,陆某通过定位确认了老婆和庄某的位置。他没吵没闹,而是冷静地找了一把剔骨刀。这可是真家伙,锋利得很。他把刀藏在电动车后备箱里,然后骑着车一路追到了目的地。下午6点,他到达地方,眼前的一幕彻底刺痛了陆某。黄某和庄某正手牵手在路边溜达,那叫一个亲密。陆某的血瞬间涌上头顶,他停好车,从后备箱抽出刀,像疯了一样冲上去。陆某趁着庄某没防备,对着他的后背就是狠狠一刀。庄某吃痛刚想转身看是谁,陆某把刀抽出来,迎面又是一刀,直接扎在了身上。这两刀太狠了,庄某当场倒地不起,血流如注。陆某看着倒在地上的庄某,没跑也没躲,而是当场掏出手机报了警,然后留在原地等着警察来抓他。最后,庄某因为伤势太重,左肺、胸主动脉、胃、右肾和肠子都被扎破了,大出血死亡。案子到了法院,法官审理认为,陆某虽然是故意伤害,不是预谋已久的故意杀人,但拿着剔骨刀往要害扎,这就是奔着要命去的。不过,考虑到陆某杀了人没跑,主动报警等着被抓,这算自首。再加上庄某和人家老婆搞婚外情,对引发这事儿有明显过错,属于咎由自取。所以,一审法院判了陆某无期徒刑。但陆某不服,觉得判太重了,提出了上诉。他的理由无非是:是对方先绿了我,我也自首了,家里也愿意赔钱,能不能再轻点?二审打到高院,这次会怎么判?《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陆某在供述中一直强调自己只是想教训一下庄某,而不是想杀他。但在法律看来,主观意图不是靠嘴说,而是看行为。陆某使用刀具捅刺人体要害部位,且连续捅刺两次,这种行为在法律上被直接评价为“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或“故意伤害致死”。哪怕陆某心里想的是给个教训,但他选择了剔骨刀这种致命凶器,攻击了致命部位,就必须承担致人死亡的法律后果。这一条直接把案件的性质锁死在了“十年以上、无期、死刑”这个量刑档里,没有回旋余地。可以说这个案子,起步就是重刑。但一审和二审都判了无期徒刑,关键在于叠加从轻情节的运用。被害人庄某与有夫之妇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且在案发当天手牵手刺激被告人,对矛盾激化负有明显责任。陆某杀人后没有逃跑,而是留在现场报警并等待抓捕。根据法律规定,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虽然陆某想赔,但家属拒绝,没拿到谅解书,所以不能享受积极赔偿带来的大幅度从轻。这次法官审理认为:第一,你拿着剔骨刀连捅两下,一刀后背一刀前胸,这不是教训,这就是想弄死人或者至少想造成重伤,伤害的故意非常明显。第二,虽然对方有错、你也自首了,但一审判决已经因为这两点给你从轻发落了,判无期已经是底线了,你还想怎么减?第三,你家想赔钱,但被害人家属恨透了你,给钱也不要,这谅解书拿不到,法律上就不能再给你减刑。所以,二审结果很干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无期徒刑这就算板上钉钉了。陆某确实惨,被戴了绿帽子,这种屈辱一般人受不了。但他处理问题的方式太极端,也太愚蠢。你说你为了个背叛你的女人,把自己搭进监狱坐一辈子牢,值当吗?庄某虽然该死,但法律没赋予陆某剥夺他生命的权利。婚姻里过不下去就离,千万别动杀心。奸情虽然不对,但杀人可是要偿命或者把牢底坐穿的。一念之差从受害者变成了伤害者,一生的命运就此改变!都说冲动是魔鬼,既然出轨己成事实,婚姻的去留,主动权在你手里,又何必以身试法呢?为这样的女人没有必要去犯罪,既然她出轨,留着证据,起诉离婚,她一分钱财产得不到,不更好吗?对此,你怎么看?关注@运良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