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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万卖出,反倒要赔偿80万!”冤不冤?重庆女子卖学区房,反被索赔近80万,只

“40万卖出,反倒要赔偿80万!”冤不冤?重庆女子卖学区房,反被索赔近80万,只因一个“省事”的操作。 一、40万卖出的学区房,转手就被卖了69.8万 重庆万州,吴女士手里有一套154平米的学区房,地段好,周边有全区顶尖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房子是2008年买的,登记在丈夫和儿子名下,这些年一直出租给别人开美容院、宾馆。 2024年5月,因为家里要搬家,吴女士打算把这套闲置的房子卖掉。通过中介牵线,她和买家朱女士谈妥了价格——40万成交。 按理说,一手交钱一手过户,这事就完了。但朱女士提出,暂时不办理过户,吴女士也没多想就同意了。为了省事,她还专门去公证处办了全权委托公证,把签合同、办过户、缴税费等所有事宜,全都委托给了朱女士。 吴女士心想:反正钱到手了,后续手续你帮我跑,我省心省力,挺好。 可她万万没想到,仅仅过了两个多月,朱女士就把房子简单装修了一下,转头就以69.8万的价格卖给了另一位向女士。这一进一出,朱女士净赚了19.8万差价。 更关键的是,因为吴女士做了全权委托,后续卖给向女士的所有过户手续,都是朱女士以吴女士代理人的身份办的,吴女士一家人从头到尾都没出过面。 2024年12月底,房子顺利过户到向女士名下。吴女士以为这事彻底了结了,安安稳稳拿着40万房款,觉得挺省心。 二、新房主入住发现渗漏,索赔80万 可事情远没那么简单。向女士入住才半年多,就发现问题了——房子餐厅天花板上方,竟然是整栋楼的排污主管道。管道老旧斑驳,一直往外渗水,伴随着刺鼻的臭味,根本没法正常住人。 向女士气坏了,直接把吴女士一家和朱女士全都告上了法庭,要求返还69.8万购房款,再加上利息、过户费、律师费等,总共索赔近80万元。 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让吴女士彻底懵了。 法院认定:吴女士存在欺诈行为,因为明知管道存在渗漏问题,却没有告知买家。虽然房子是通过朱女士转卖的,但朱女士是吴女士的委托代理人,代理人的行为后果由被代理人(吴女士)承担。所以,朱女士不用负责,所有赔偿都得吴女士一家来扛。 更让吴女士崩溃的是,法院判决她赔偿近80万,而她卖房只收了40万。也就是说,房子白给了不说,还得倒贴40万。 三、法律分析:全权委托的风险,比你想象的可怕得多 吴女士喊冤的理由,听起来确实有道理: 第一,渗水问题是整栋楼的排污主管道,属于公共设施,是开发商当年的原始设计,她一个普通业主从来没动过,也没有专业能力预判这个问题。 第二,之前房子租给宾馆时,管道确实有过轻微渗漏,但早就修好了,她不存在故意隐瞒。 第三,买房时约定按现状交付,向女士自己看过房,当时没提出异议,现在出了问题凭什么全怪她? 那法院为什么还会判她赔钱?这里面有几个关键的法律问题。 第一,委托代理的风险:代理人的行为,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根据《民法典》第162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吴女士办了全权委托公证,朱女士就是她的合法代理人。朱女士在卖房给向女士的过程中,所有行为——包括签合同、办过户、甚至“隐瞒渗漏问题”——法律上都视为吴女士自己做的。 这就意味着:哪怕吴女士本人什么都不知道,什么都没做,只要代理人在过程中出了问题,责任全算在她头上。 第二,欺诈的认定:明知不说,就是隐瞒。 法院查明,此前物业起诉宾馆租客的调解书里,已经提到管道渗漏的问题。朱女士作为代理人,在装修时用吊顶和塑料薄膜把渗漏处包了起来,这被法院认定为“刻意隐瞒”。而代理人的隐瞒行为,法律上就等于吴女士的隐瞒。 根据《民法典》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也就是说,因为代理人隐瞒了渗漏问题,向女士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买的房,这个买卖合同可以被撤销。撤销后,吴女士就要退还全部购房款69.8万,还要赔偿向女士的损失。 第三,中间人朱女士真的不用负责吗? 这是整个案子最让吴女士憋屈的地方。朱女士转手赚了19.8万差价,却不用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从法律关系上看,朱女士是吴女士的代理人,她和向女士之间没有直接的买卖合同关系。向女士的合同相对方是吴女士(虽然是通过代理人签的),所以向女士只能告吴女士。 至于吴女士和朱女士之间的纠纷,那是另一层关系。吴女士赔了向女士之后,可以再起诉朱女士,要求她赔偿给自己造成的损失。但那是另一个官司了,吴女士得自己去打。 最后问大家两个问题: · 你觉得吴女士冤不冤?朱女士该不该承担责任? · 如果你是吴女士,你会怎么证明自己没有“欺诈”的故意? 欢迎在评论区说出你的看法。 (来源:综合时速新闻等媒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