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属于公法范畴,似乎与私法上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无涉。
本规定并不限制或者削弱任何基于其他关系的代位权。
通过界定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找出其特点,使其内涵清晰、准确。
代位权是一个公平的补救措施,并是受限制的所有通常适用于公平的补救措施。
在论文中,笔者应用“比较分析法”,对比了中英两国在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规定方面的差异。
文章通过比较分析,认为我国立法宜采赔偿代位制度。
正确认识保险代位权的本质,必须准确理解保险的职能。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制度自身规定的不甚科学、实务操作性差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原因。
就保险代位求偿权在适用范围、第三人、时效等方面的行使限制情形作了探讨分析。
代位权制度是一项古老的民事法律制度,在《法国民法典》中最早得以正式确认。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保险人应在保险补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代位权为保险补偿制度的基本内容之一,必须与保险的宗旨相贯通。
代位权制度是由法国《民法典》在立法中最先确立的。
换言之,借助于债权的法定让与,代位权已成为一种直接的债权回收手段。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债法理论的重要内容之一,在我国是一项崭新的制度。
分析了其概念、性质、理论基础,以这些基本理论作为后文分析与保险代位求偿权有关问题的工具。
文章除前言与结论外,分为三个部分:第一章保险代位权概述。
对生态恢复理论进行深入探讨,首次提出化感是演替的重要驱动力。
本章探讨了保险人启动保险代位求偿诉讼的两种方式。
海上保险代位求偿诉讼是海上保险人实现其代位求偿权的重要手段。
围绕争议较大的住房抵押贷款保险的法律适用、保险人先诉抗辩权以及代位求偿权三个不足展开浅析浅析。
并且认为我国已经有了适用人身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制基础和社会基础。
在干旱胁迫条件下较高的籽粒产量,根系效率以及水分利用效率成为品种L在西北地区完成品种替代的主要因素。
最后探讨了被保险人在保险代位求偿诉讼中协助保险人进行诉讼的参与方式。
再就是通过外交保护,通过外交手段实现代位权。
保险代位求偿权一成立,即对保险人、加害第三人和被保险人发生法律效力。
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代位权是整个制度的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