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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60万开烧烤店,一天收到50个“空气订单”,两个月后被差评逼到关门。 20

贷款60万开烧烤店,一天收到50个“空气订单”,两个月后被差评逼到关门。

2026年,河南郑州,张先生贷款60万,开了一家烧烤店。生意本来不错。突然差评来了。

张先生描述:一天内后台涌入50多个可疑订单。这些订单不用平台红包,精准卡在起送价下单。他跟着外卖员一路到送餐地址发现:房间不存在,外卖无人取。

没人吃到他家外卖,但差评来了。 评价理由是:“拉肚子”“不新鲜”。

“吃空气也能拉肚子?”张先生无奈又愤怒。评分从4.8掉到4.3,营业额暴跌。两个月后烧烤店关门。

他不甘心,决定加盟一家连锁品牌,依托品牌效应重新开店。好景不长,后台又涌入一波差评,理由如出一辙:“拉肚子”“不新鲜”。

“开一家倒一家。”张先生对着镜头说,“看不到任何希望。”

记者采访发现,张先生遭遇不是孤例。在他店铺被恶意刷差评当晚,记者正在跟拍,店铺又收到多个可疑订单,他在外卖包里什么也不放,结果餐包原封不动。也没有人反映收到空包,但还是收到十几条差评。

这条产业链的定价,清晰得令人不安:

450元,让销量下滑。1890元,让排名垫底。2700元,直接让店铺数据全面作废。

职业差评人的操作手段也在升级。安排大妈进店摔一跤,索赔1万4;往餐品里放蟑螂、虫子;用AI生成图片伪造食品安全问题;刷“四星差评”拉低评分。

一位职业差评人在镜头前说了一句让人脊背发凉的话:“搞过八九十家店,月销10万多的,百万网红的店铺都搞。”

平台方回应:“规则漏洞被利用,记录反馈并进行监测、优化。”

一、法律解读:450块钱背后,藏着几宗罪。

(一)敲诈勒索罪。

职业差评师的核心操作模式,是“差评施压+删评索财”。先发布恶意差评,再以“帮忙删评”为由向商家索要钱财。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去年深圳龙华区法院审结一起同类案件:两名被告通过“差评施压+删评索财”手段敲诈勒索30400元,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职业差评人明码标价“450元让销量下滑、2700元让店铺数据全面作废”,如果查实其以此向商家索要财物,则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二)非法经营罪:当“差评服务”成为一种“生意”。

如果职业差评师没有直接向被差评的商家索财,而是受雇于商家的竞争对手、以“服务费”形式收费,那定性可能转向非法经营罪。

两高《关于办理利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有偿发布虚假差评,本质上就是“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发布”。 每一个差评都是一条“虚假信息”,每一笔收费都是“有偿发布”的对价。当这种行为形成规模,扰乱市场秩序的“情节严重”标准就已达到。

(三)破坏生产经营罪:最贴合张先生遭遇的罪名。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恶意差评是不是“其他方法”?

从张先生的遭遇来看,职业差评人的行为完全符合这一定性:一天50个虚假订单,不接电话、餐没人取、包装没折,却打出“拉肚子”“不新鲜”的差评,直接导致店铺评分暴跌、营业额归零、两个月被迫关门。这不是正常的消费评价,这是有组织、有目的、有对价的经营破坏。

传统刑法理论上,破坏生产经营罪多表现为物理性的破坏。但互联网经济时代,“经营”早已不限于物理场所。一个外卖店铺的“生产经营”,依赖的是评分、排名、流量。刷差评摧毁评分,和砸掉实体店的招牌,在后果上没有本质区别。

(四)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亮剑。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恶意差评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制:经营者不得滥用平台规则,直接或者指使他人对其他经营者实施虚假交易、虚假评价或者恶意退货等行为,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注意“指使他人”这四个字。张先生遇到的职业差评,背后很可能站着他的竞争对手。

同时强化平台责任: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中明确平台内公平竞争规则,建立不正当竞争举报投诉和纠纷处置机制,发现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

平台说“规则漏洞被利用”,法规之下,这句话不再能成为免责声明。

这条明码标价的黑色产业链,到底还要碾过多少个小店老板的60万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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