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一名企业负责人带员工参加展会,因怀疑同行窃取自家成果心生不满,指使员工往竞争对手展位打印机内倒水,造成两台设备故障。对方公司报警,经价格认定,其中一台被损毁打印机价值 8285 元。女子与员工被指控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女子家属为换取对方谅解,向被害方赔付 100 万元。一审法院因证据瑕疵,判决二人无罪;检察院提出抗诉,二审出现反转……
真正让案件发生变化的,不是又找到了什么关键证人,而是那份价格认定结论到底能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2021年3月15日,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对安丽、辛飞故意毁坏财物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可两人确实实施了破坏行为,但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毁坏财物价值达到5000元以上,因此判安丽、辛飞无罪。海珠区人民检察院随后提出抗诉,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案件进入广州中院二审。
争议绕来绕去,又回到2019年2月19日那天下午。安丽带员工辛飞到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保利世贸展馆参展。
两家公司存在同行竞争,安丽对济南美图标识材料有限公司心存不满。17时许,安丽叫辛飞去对方E26展位动手脚。
监控显示,辛飞进入展位后只在一台打印机前停留。辛飞后来供述,辛飞拿水倒进爱普生7600大幅面彩色喷墨打印机的外置墨盒,随后离开。
第二天,对方工作人员发现展位上的爱普生7600和富士施乐P255D都出现故障并报警。这里有个常被忽略的细节,两台设备都坏了,不等于刑事证据能证明两台都是安丽、辛飞损坏的。
现场勘验显示,两台设备放在不同桌面,存在间隔;监控和两人的供述,也只指向爱普生7600。二审最后认定的故意毁坏对象,实际上只有这一台。
2019年3月12日,广州市海珠区价格认证中心作出价格认定,爱普生7600案发时价值8285元,富士施乐P255D价值5972.33元。
8285元并不是机器购买原价,而是价格认定机构对案发时市场价值作出的认定。办案人员直到4月22日才以口头方式向安丽、辛飞告知相关结果,这也成了一审质疑证据效力的重要原因。
案发后,安丽通过家属向被害公司支付100万元,双方签订调解协议,被害公司出具谅解意见。这笔钱远高于8285元,但法院审理时并没有把赔偿数额简单当成定罪标准。
被害公司在开展前设备被损坏,现场展示、宣传和成交活动受到影响,这些后果也被放进案件整体情节中评价。
到了二审,广州中院重新审查价格认定程序。法院认为,海珠区价格认证中心具备相应资质,认定时结合现场材料、维修资料,并使用专业方法测算。
虽然告知时间存在瑕疵,但后来已经补正,没有达到必须排除该证据的程度,因此8285元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这个判断一落地,案件性质也随之改变。2021年9月29日,广州中院撤销一审无罪判决,认定安丽、辛飞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均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不过,安丽、辛飞归案后如实供述,安丽一方又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法院认定二人犯罪情节轻微,最终均免予刑事处罚。
所以,这起案子真正值得注意的,并不是简单的八千多元机器换来一百万元赔偿。二审既没有因为现场两台设备都坏了,就把两台全部算到安丽、辛飞头上,也没有因为赔偿金额巨大就否定犯罪成立。
法院最终围绕证据能证明到什么程度、价格认定能否采信、赔偿谅解如何影响量刑分别作出判断。100万元已经赔了,有罪结论也留下了,只是二人最终不需要实际承担刑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