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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不具备法律效力”不等于鉴定无效:法院为何仍采信? 姚师兵采集了杜新枝、郭

备注“不具备法律效力”不等于鉴定无效:法院为何仍采信?

姚师兵采集了杜新枝、郭希宽的血样,去南昌司法鉴定中心做了鉴定。该鉴定是姚师兵单方委托的个人隐私亲子鉴定,备注“不具备法律效力”通常指它不能直接作为司法鉴定意见用于上户口、公证、诉讼等官方用途,因为采样未经对方现场确认、身份核验和样本链固定。但这不等于鉴定结论在科学上必然错误,也不等于它不能作为证据材料。
法院采信的关键不在报告形式,而在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杜新枝、郭希宽、姚策当年自己提交这份鉴定书,明确表示无异议,并据此起诉淮河医院获胜,这构成诉讼上的自认,受诚实信用和禁止反言原则约束:不能先靠它赢官司,事后又随意否认。
若真要不认,必须依法提出书面异议,举证证明鉴定程序严重违法、样本调换、机构或人员无资质等,并申请重新鉴定。但杜新枝未提交实质证据,也未申请重新鉴定,仅在网上重复备注“不具备法律效力”,不产生推翻效力。故法院认可的是其证据效力和对方自认,而非备注中的形式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