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谱!”广东广州,一男子是个销售员,被公司单独派往深圳参加为期五天的“脱岗培训”,这本是好事。谁知,公司要求住宿自理,每日观看数小时网课,剩余时间抄写60页考核制度,每天五遍,合计三百页,外加千字总结。男子咬牙熬完第一期,手抄到发抖,公司却通知:第二期,内容不变,继续。男子拒绝再去,但每天照常回工位打卡上班。结果,公司直接以“连续旷工三天”为由将其辞退。男子不服,认为自己在岗上班,只是没去抄书,凭什么算旷工?先申请仲裁,但结果双方都不满意,告上法院。法院这样判决。
据悉,2021年11月,杨某入职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做销售,办公地点一直在广州越秀区,干了快四年,合同签到了2026年10月。
他业务能力不算顶尖,但也没出过大岔子。直到2025年,公司说:你考核不达标,得参加培训。但培训地点不是广州,是深圳,时间五天,脱岗。
然而,公司明确,杨某这次的培训是住宿费自理,每天要来回广深,车票还得自己掏。
但第一期培训,他还是去了。2025年8月4日到8日,他每天按时到深圳公司的会议室报到。他想着,再怎么样也是公司安排,自己不能硬顶。
结果到了才发现,培训内容是两样:每天自己看三四个小时网课,旁边没导师没指导;剩下的时间,抄写考核制度,每天抄五遍,制度有60页,一天就是300页手抄稿,完了还得交一篇1000字的书面总结。
杨某抄了两天就受不了了,连拿笔的手都是抖的,抄完300页,脑子完全是空的,跟工作能力提升没有半毛钱关系。
他问过公司:这培训到底想让我学什么?公司没正面回答。他又问:为什么广州其他需要培训的同事没被派到深圳来?公司也没解释。
五天熬过去,杨某以为自己终于解脱了。结果8月8日,培训最后一天,公司说:你考试分数没达标,下周一继续,第二期培训,还是五天,还是深圳,内容一样,还是住宿自理。
杨某这次没忍住。他在收到第二次培训通知后,明确跟公司表示:网课我在广州也能上,抄写制度对业绩没帮助,这个培训不合理,我拒绝参加第二期。
2025年8月11日到15日这一周,杨某没有去深圳,但他每天按时到广州的工位打卡,正常上下班。他想得很简单:我人在岗位上,没旷工,公司能把我怎么样?
但他错了,2025年8月15日,公司没理他的异议,直接向杨某下发了辞退通知,辞退理由是未按公司要求参加第二期培训,且未向导师请假,构成旷工,而连续旷工三天以上,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
杨某不接受,他的逻辑很简单:我没旷工,我每天在岗上班,只是没去深圳参加那个不合理的培训。
被开除后,杨某去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结果出来,确认公司违法解除,要赔杨某八万七千多的赔偿金。
但杨某对差旅费部分的裁决不满意,公司对赔偿金部分的裁决不满意,双方都不服,各自告到了法院。
法庭上,公司方辩称,培训系正常管理,杨某旷工属实,依规开除合法。
杨某方辩称,培训实为变相惩罚,拒绝后照常打卡,不构成旷工,公司违法解除应赔偿。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法院指出,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权并非毫无边界,必须遵循合法、合理的基本原则。
公司安排杨某培训的内容是,每日观看网课之余,尚须手工抄写考核制度三百页并撰写千字书面总结,此种机械性重复劳动与销售岗位核心能力之提升全无增益,徒具形式而失却实质,名为培训实为惩戒,偏离了用人单位行使用工管理权的正当目的。
而且,公司将杨某单独调往异地培训且不承担住宿费用,迫使其每日往返广深两地,显著增加了杨某的时间成本与经济负担。而同期其他需培训之员工均未受此待遇,差别对待明显且未予合理说明,该安排显属不当。
关键是,杨某已就培训不合理之处向用人单位提出明确异议,且于拒绝参训期间每日返回原岗位打卡出勤,其主观上无怠工之意,客观上亦未脱离劳动场所。
在公司未就培训内容作出合理解释与调整的前提下,杨某拒绝参加第二期培训,系对用人单位不当管理指令的正当抗辩,非属无故缺勤。
此外,公司对解除事由符合法律规定情形负有举证责任,但其举证不足以证明杨某存在严重违法公司管理制度,应当承担举证不利法律后果。
最终,法院认定公司构成违法解除,结合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等规定,公司应支付赔偿金87000元,并支付差旅费差额1700余元。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公司管理要有温度和人情味,培训不能变成折腾,规矩不能成为借口。合法之外,还得合情。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