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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相太难看了!”江苏南京,一女子去医院拔牙,却花了1000多元,她觉得贵的离谱

“吃相太难看了!”江苏南京,一女子去医院拔牙,却花了1000多元,她觉得贵的离谱,一问医生,才发现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医生竟然给她另一颗“健康牙齿”,做了根管治疗。女子怒了,她既不知情,也没签知情同意书,医院凭啥擅作主张?医院一口咬定:没有纸质单据,所以没让女子签字,但已获女子口头同意。女子不依不饶,医院退了400元。女子:不行,你过度治疗,赔我30000万。医院拒绝,让女子去告。

谢女士拿着一千多元的缴费明细,满心不解与愤怒。她本次就医仅计划处理单颗病牙,治疗时医生仅随口提及顺带处理前方牙齿。

没有医学背景的她,误以为只是简单的上药消炎,根本不清楚该操作是需要钻开牙髓的根管治疗。直至核对账单,谢女士才发现,自己一颗毫无症状的健康牙齿,被擅自实施了不可逆的根管治疗。

牙齿一旦抽除牙神经,就会失去营养供给,成为 “死牙”,不仅牙齿质地会变脆、极易碎裂,后续还需要自费定制牙冠保护,给患者带来长期的经济和身心负担。

面对谢女士的质疑,院方态度敷衍,将未签字的原因归咎于无纸质单据,还主张患者未当场制止,便等同于默认诊疗。这种模糊化诊疗规范、规避自身责任的做法,让谢女士彻底无法接受。即便医院退费 400 元,也无法弥补健康牙齿被损伤的损失,双方僵持不下。

后续当地医疗管理部门介入调解,明确医疗机构未履行法定书面告知义务,存在明显过错,建议双方通过第三方医学鉴定厘清责任、界定赔偿。

本次医患纠纷的核心,是医疗行业典型的信息差与患者知情权被漠视。普通患者缺乏专业医学知识,诊疗中完全依赖医疗机构的专业判断与告知,这也让部分机构的过度治疗、违规诊疗有了可乘之机。为规范此类乱象,国家早已出台明确法规约束医疗机构行为。

2018 年 7 月 31 日,国务院签署公布第 701 号令《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同年 10 月 1 日正式施行。

该法规的落地,针对性解决了旧版条例的短板,2002 年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侧重医疗事故发生后的事后处置,难以从源头预防医患纠纷,无法适配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和复杂的医患矛盾。

为此,原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5 年启动草案编制,经多轮调研、公开征求意见和专家论证,最终敲定新规。

新规明确核心准则:医疗机构开展手术、根管治疗等侵入性、风险性特殊诊疗项目,必须向患者完整告知诊疗风险、项目内容及费用,必须取得患者书面签字同意,仅口头告知、默认推定均不具备法律效力。

该条例与《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医疗损害责任条款形成完整法律闭环,只要医疗机构未尽告知义务、存在诊疗过错并造成患者损害,就必须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司法部、国家卫健委也曾明确强调,严禁医疗机构以口头告知、模糊表述敷衍患者,患者书面签字是保障自身健康决定权的法定底线。

口腔诊疗领域违规过度治疗并非个例。此前有患者补牙时,私人诊所为推销高价项目,未履行书面告知义务,擅自打磨患者健康牙齿,导致患者咀嚼功能受损,历经长期维权才得以索赔。

还有诊所诊疗中器械断裂遗留患者牙槽骨,不仅隐瞒病情,还篡改病历逃避责任,最终被法院判定全额赔偿。

医者仁心,行医必有规。医疗诊疗不容擅自做主、逐利违规,更不能把患者的信任当成牟利的筹码。谢女士的遭遇,折射出少数医疗机构重收益、轻规范,重业绩、轻医德的行业乱象。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严格保护,任何假借诊疗之名实施过度治疗、侵害患者知情权和健康权的行为,都属于违规违法行为,必将受到法律惩处与行业规制。

于此,患者就医时需提高维权意识,面对各类侵入性诊疗操作,务必主动询问诊疗细节、风险及费用,坚决要求完善书面告知与签字流程。医疗机构更应恪守职业底线与法律红线,规范诊疗流程、敬畏医疗准则,杜绝违规诊疗,守护好医者的初心与口碑。

评论列表

用户14xxx77
用户14xxx77 5
2026-07-19 16:34
这年头,没有牙医界的亲戚朋友,真不敢去治牙。我们东莞这边,牙科诊所特别多,有地方一条街十几家,真不知道他们靠什么维持。
冥心
冥心 3
2026-07-18 23:07
咱就说编也编的像样点?30000万咋的小学数学体育老师教的?体育老师也教不出这数数的方法吧?一颗牙这么贵咋的恐龙牙啊[抠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