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娄底,女孩被两男灌醉后带到酒店侵犯,一人还将视频发到朋友圈,女孩次日跳河,女孩父母获赔9万后,与一名男子达成谅解,后女孩父母认为赔偿太少,又将女孩朋友和涉事酒店一并诉至法院,索赔83.8万元,法院判决或惹人争议!
刑事案件结束后,邹艳父母并没有停止追责。潘勇被判无期徒刑,陈壮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陈壮家属支付9万元并取得谅解。
邹艳父母随后把李莉和涉事酒店告上法庭,理由很直接,邹艳已经醉到无法独立行动,李莉和酒店都看见了异常,却没有阻止危险继续发生。
这场民事诉讼的争议,不只是赔偿多少,更在于谁应对邹艳的死亡负责。李莉认为,真正实施犯罪的是潘勇和陈壮,李莉当晚也喝醉了,没有参与侵犯,更不知道房间里发生了什么。
酒店则表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经核定损失,邹艳父母再次索赔缺少依据。
法院随后重新梳理当晚的完整过程。
事发前一晚,李莉与陈壮、潘勇等人在长沙游玩。潘勇曾提到想找年轻女子发生关系,陈壮仍然订下酒吧座位。李莉后来联系邹艳到场。
邹艳进入酒吧后,两名男子频繁劝酒,邹艳很快失去正常判断和行动能力。凌晨时分,潘勇搂扶邹艳,陈壮扶着李莉,四人进入酒店。开房时只登记了陈壮一人的身份,房费由李莉支付。
进入房间后,李莉因醉酒呕吐并睡下。潘勇强行脱去邹艳衣物,在邹艳反抗时仍持续实施侵犯。陈壮没有离开,也没有制止,反而触摸邹艳,并用手机拍摄现场视频,再把视频发到微信朋友圈。
第二天早晨,邹艳独自离开酒店,乘车来到子洲大桥,翻越护栏后跳入湘江。
陈壮没有完成主要性侵行为,为何仍以强奸罪定罪,关键就在共同犯罪。法律判断不只看谁实施了最后一步,还要看参与者是否明知犯罪正在发生,是否提供实质帮助。控制现场、触摸被害人、拍摄传播过程、协助制造条件,都可能进入共同犯罪评价。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3年公布的相关典型案例中,也确认过远程指导他人使用精神药品实施性侵的人,即使没有到场,仍可能因提供具体帮助构成强奸罪。陈壮当晚的行为,因此不能理解为普通旁观。
9万元赔偿同样不能理解成邹艳生命只值9万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主要处理丧葬费、交通费等物质损失,赔偿和谅解可以作为悔罪表现被法院考虑,但不能代替刑罚,也不会自动免除其他过错人的责任。
陈壮家属自愿多支付赔偿,是协商结果,不是法院为生命确定价格。
酒店是否担责,也不能只看犯罪发生在客房。真正需要判断的是,危险在前台时是否已经明显。邹艳当时被人搀扶,缺乏自主行动能力,两男两女共同入住一间房,却只登记一张身份证。
公开司法案例中,宾馆面对明显醉酒、神志异常或者未成年人被带入客房的情况,若没有核验身份、询问关系或者报警,往往会被认定未尽安全管理义务。
反过来,如果入住者外表正常,酒店已经完成登记,工作人员无法预见突发行为,酒店通常不承担责任。
法院最终认为,李莉主动邀请邹艳饮酒,在邹艳严重醉酒后没有尽到合理照顾义务,又支付房费,为危险延续提供了条件,存在一定过错。酒店未逐人登记,也没有对明显异常的入住状态作出必要反应,同样存在管理疏漏。
不过,李莉和酒店都不是直接犯罪人,不能与潘勇、陈壮承担同等责任。法院据此判令酒店赔偿33186元,李莉赔偿6593元,其余请求不予支持。
判决划分的是不同人的过错范围。直接实施侵犯的人承担刑事和主要民事责任,明知或应知危险却仍提供便利的人,则在自身过错限度内负责。
信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