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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30岁男子陈某外出打工,竟在宿舍突然没了气息。家属翻他手机才发现,他连

江苏南京,30岁男子陈某外出打工,竟在宿舍突然没了气息。家属翻他手机才发现,他连续四天工作都超11小时,怀疑是加班累倒致死,找公司要赔偿。可公司却百般推诿,先说只赔2万,又改口说他是临聘人员,事发前一天已请辞。网友直呼:这说辞也太巧了! 没了,30岁的陈某,在异乡的宿舍里,永远没了气息。 腊月二十八,2026年2月15日,年味正浓。 别人都在忙着备年货、盼团圆,陈某的父母,却接到了南京派出所的电话。 电话那头的话语,像一把尖刀,刺穿了老两口的所有期盼。 他们的儿子,那个才30岁、常年在外奔波的陈某,没了。 没人能接受,好好的一个人,怎么说没就没了。 陈某文化不高,一辈子老实本分,为了多挣点钱,一直在外打工。 2月初,他来到南京,入职了一家企业管理公司,做货物分拣的活。 谁也没想到,这份看似普通的工作,竟成了他生命的终点。 事发前一天,2月14日晚,陈某跟室友说身体不舒服,想早点睡。 室友没多想,只以为他是累着了,没敢打扰。 可谁能料到,这一睡,他就再也没有醒来。 第二天,室友发现陈某毫无气息,吓得赶紧报警。 警方迅速介入调查,最终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 不是他杀,不是意外,可好好的人,为何会突然离世? 陈某的父母始终不肯相信,儿子身体一直很好,疑惑之下,家属翻看了陈某的手机,一个惊人的发现,浮出水面。 手机里的打卡记录显示,2月6日入职后,陈某连续四天工作超11小时。 就说2月11日,他7点21分上班,19点07分才下班。 计算一下工作时长:19时07分 - 7时21分 = 11小时46分,远超法定8小时工时。 家属坚信,儿子的离世,和这份超负荷的工作脱不了干系,是加班熬垮了他的身体,是过度劳累,让他突然离世的。 家属找到陈某所在的公司,要求赔偿,公司的态度,却让他们寒透了心。 一开始,公司负责人只肯人道主义赔偿2万元。 家属要求看完整的打卡记录和劳动合同,公司却拿不出来。 没过多久,公司又改口了,说辞变得更加离谱,说陈某只是临聘人员,不算正式员工。 更荒唐的是,公司声称,陈某在事发前一天,已经提交了辞职申请。 言外之意,陈某的离世,和公司无关,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发生的事。 可疑问来了,陈某要是真的辞职了,为什么还住在公司宿舍? 为什么还在按照公司的作息,正常上下班、打卡考勤? 这说辞,未免太巧合,太经不起推敲。 家属不接受这样的解释,他们痛苦又迷茫。 他们只想还原真相,只想为离世的儿子,讨一个公道。 此事曝光后,网友们议论纷纷。 有人心疼陈某,30岁正是大好年华,却为了生计,被加班压垮。 有人怒斥公司,推诿扯皮,毫无担当,说辞漏洞百出。 也有人质疑,临聘人员就不是劳动者吗?辞职了就可以撇清所有责任吗? 还有人猜测,公司拿不出打卡记录和劳动合同,是不是早有准备,想逃避责任。 争议不断,疑点重重。 陈某的真实离世原因,到底和加班有没有直接关系? 公司的说辞,到底是真的巧合,还是故意编造? 截至目前,双方仍未达成一致,事情还在进一步协商中。 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类似案例,如果本案最终判决公司承担主要责任,公司大约需要赔偿陈某家属共计1188040元。 具体赔偿金额计算如下: 1.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6502元×20 = 1130040元(2026年度全国统一标准) 2. 丧葬补助金:5800元×6 = 34800元(南京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800元) 3. 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4. 误工费、交通费等其他费用:4000元 总赔偿金额:1130040元 + 34800元 + 20000元 + 4000元 = 1188040元 如果公司未提供完整打卡记录,无法证明陈某已辞职,需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公司安排陈某连续四天加班超11小时,违反劳动法规定,与陈某离世存在因果关系。 本案法律解析: 1,临聘人员连续加班后离世,公司能以“非正式员工”为由免责吗? 这是大众最易误解的点,很多人觉得临聘人员不算员工,不受劳动法保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陈某虽为临聘人员,但已入职工作,与公司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公司不能以“非正式”为由免责,这是稀缺法律点。 2,公司称陈某“事发前一天已请辞”,但拿不出证据,该承担什么责任? 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17条,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公司声称陈某已辞职,却拿不出辞职申请、离职证明等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视为陈某未辞职,其离世应按工伤相关规定处理。 公司的推诿扯皮,到底是真的无辜,还是故意逃避责任?你对这件事有什么看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