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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柳州,女子向好友借款5万元,并找人担保。不久,女子不幸离世,这笔钱也一直未还

广西柳州,女子向好友借款5万元,并找人担保。不久,女子不幸离世,这笔钱也一直未还。好友得知,女子的母亲和儿子是其遗产继承人,将二人告上法庭,要求偿还。不料,女子的母亲和儿子以为放弃继承房产、公司股权等全部遗产,就可以不用还债,可好友拿出一份关键证据后,法院的判决,让他们彻底傻眼。 女子梁某因生活和资金周转需要,向自己的好友陈某借款5万元。 出于信任,陈某同意出借,但为了稳妥起见,双方还约定由葵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确认。 根据法律规定,葵某在本案中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梁某还不上钱,在先执行梁某财产仍不足以清偿的情况下,担保人葵某需要对剩余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原本只是一笔不大的借款,只要按时归还,并不会引发太大纠纷。 可意外突然降临,梁某在借款后不久,不幸因病去世。这笔5万元的债务,也就此被搁置下来。 陈某多次试图联系梁某的家人,希望能协商还款事宜,但始终没有得到明确答复。 眼看借款迟迟无人偿还,陈某只好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她经过了解得知,梁某去世后,留下了房产、公司股权以及银行存款等遗产,她的母亲唐某、儿子小谢,是梁某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 于是,陈某一纸诉状,将唐某、小谢以及担保人葵某一并告上法院,请求判令: 唐某、小谢在继承梁某遗产的范围内,偿还5万元借款及相应利息。 担保人葵某对上述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庭审时,最关键的一幕出现了。 为了不还钱,这对唐某和小谢干脆当庭声明:自愿放弃继承死者名下的房产、公司股权等全部遗产。 他们以为,只要放弃继承,就可以一了百了,不用承担任何债务。 乍一听,这个说法似乎很有道理。在很多类似案件中,确实有继承人通过放弃继承,成功避开了被继承人的债务。 唐某和小谢也以为,只要咬死“放弃继承”这一点,就能全身而退。 可陈某接下来的举动,直接打乱了他们的算盘。 陈某向法庭提交了一份关键证据:梁某名下的银行账户,在她去世之后,仍然有多次存取款、转账记录。 这意味着,梁某虽然已经离世,但她的银行卡、账户信息显然还在被人使用,账户里的资金仍在被支配。 《民法典》第32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 唐某、小谢实际控制处置梁某遗产,银行账户仍在存取,却以“放弃继承”逃避债务,属恶意放弃、损害债权人利益。 结合梁某名下还有房产、股权等财产没有处理的事实,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 唐某、小谢所谓的“放弃继承”,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放弃遗产。 两人在梁某去世后,实际控制、处置了梁某的遗产和财产权益,只是为了逃避债务,才在诉讼中假意表示放弃继承。 这种为了逃避债务而恶意放弃继承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也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确认唐某、小谢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 判令唐某、小谢在继承梁某遗产的范围内,向陈某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 担保人葵某对上述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在梁某遗产经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部分,由葵某负责偿还。 判决下来后,唐某和小谢完全愣住了。他们原本以为“放弃继承”就能高枕无忧。 没想到法院根本不认可这种恶意躲债的行为,最终还是要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不少人表示,现实中总有人想钻法律空子,嘴上说放弃遗产,背地里却在支配死者财产,这种“假放弃、真占有”的行为既不诚信,也违背公序良俗。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