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江门发布
关于开展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
偿还异地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为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更好支持缴存职工合理住房消费,切实减轻异地购房职工还贷压力,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异地住房贷款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01
业务适用范围
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异地购买自住住房并办理住房贷款的职工,可办理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异地住房贷款业务。原有本市购房按月提取还贷政策保持不变。
02
提取时间及金额
偿还异地住房贷款本息的,可自主选择按年提取还贷或按月提取还贷,同一笔住房贷款的提取人应当统一提取方式。
办理按月提取还贷的,申请时住房贷款须无逾期,每月最高提取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月还款本息额。每次申请按月提取有效期为12个月,期满后可重新选择提取方式。
已办理按年提取还贷或按月提取还贷的,须在原提取间隔期满或按月提取业务终止后,方可重新申请。
首次提取可同时申请提取贷款发放日至提取日期间累计已还本息额;间隔期满未提取的,可先提取自上次提取后累计已还本息额,再选择提取方式。
职工开通按月提取还贷后,可按规定申请变更收款账户、调整按月提取金额或终止按月提取还贷。
按月提取还贷划扣时间与本市住房贷款按月提取还贷划扣时间保持一致。
03
提取材料
职工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原件:申请人身份证件、借款合同、贷款信息情况表、本人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人非房屋产权人的,需提供结婚证、户口簿等关系证明材料。
职工授权公积金中心通过电子证照共享等方式查询、核验、获取相关信息的,可免予提交相关实体证照;通过线上渠道申请并完成身份认证的,可免予提交身份证件。
04
办理方式
线下办理:职工到我市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银行网点提交材料申请。
线上办理:缴存职工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住房公积金手机客户端等线上渠道,完成身份认证并按要求上传相关材料后申请办理。
05
实施安排
本通知自2026年2月28日起施行。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反映。
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