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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人者是事故过错方,该不该评见义勇为? 云南文山就发生了这么件事:货车司机

救人者是事故过错方,该不该评见义勇为? 云南文山就发生了这么件事:货车司机违章倒车致电车起火,随后砸窗救出3人。网友吵翻,有人喊着该嘉奖,有人说救人是他本分,官方回应他不符合见义勇为标准。 这事看着拧巴,实则是把“法律义务”和“道德义举”搞混了。根据现行法律,交通肇事后抢救伤者是法定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写得明明白白,不救反而可能加重处罚。而见义勇为的核心是“无法定义务”,得是超出本分的自发善意,比如路人冒火冲上去救人。 他救人的行为确实值得肯定,能作为从轻处理的依据,但本质还是在履行义务,和见义勇为的边界得拎清。要是把义务当义举,反而会模糊责任的底线,难道不救才是常态? 我们该认清楚:有些事是必须做的,有些事是额外闪光的。别用道德绑架规则,也别用规则否定善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