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2026年6月,一份再审申请书递交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人周某,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三龙镇和平村农民,在历经民事一审、二审、三审及行政一审、二审后,仍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苏行申760号行政裁定书,请求最高法依法改判。核心争议点在于:其宅基地东西长度从1989年的24.4米,到法院认定时变为21米,相差的3.4米使用权“去向不明”;而相邻两户却同时新增了“来历不明”的3.4米。与此同时,集体规划的机耕路被挖断、排水沟被填平,当事人的相邻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陷入长达数十年的纠纷。
1. 数字谜团:3.4米的“去向”与“来历”
根据再审申请人周某自行整理的对照表,三户人家的宅基地宽度在1989年、1998年及2015年土地登记中发生了变化:
周某(申请人) :1989年登记为东西24.4米;1998年合同及证书变更为22.5米(另含1.5米路宽);而法院在审理中认定的有效长度为21米。申请人主张,其原有基础面积2.16亩,3.4米的使用权“去向不明”。
孙某国、孙某标(被申请人) :1989年两人登记长度分别为13.2米和10.4米;1998年后,两人长度均出现增长,合计新增约3.4米。申请人据此指出,两户“东西长新增3.4米使用权来历不明”,怀疑自己的减少与对方的增加存在直接关联。
申请人强调,1998年大丰区人民政府颁发的编号苏JU2701851土地承包合同书中,第三页第一行和第二行第四至第七格为空白,认为该登记行为不规范,属于“故意隐瞒东西长度3.4米使用权变更真实情况”。
2. 规划变更:排水沟被填平、机耕路被挖断
除面积争议外,申请人还指控集体规划的公共设施遭到改变。原村内存在一条南北走向的集体规划排水沟(长约52.8米)及一条东西走向的集体规划机耕路。据申请人陈述,被申请人一方实施了填平排水沟、挖断机耕路的行为,并将所得土地利用职务便利进行了登记注册。
申请人认为,这一行为直接侵害了其排水权与通行权,同时改变了宅基地的四至环境,间接导致了其权属边界的被动调整。其诉讼请求第二条明确要求“恢复机耕路原状”。
3. 司法程序:从省高院驳回到向最高法申请再审
该案历经多轮诉讼。此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行申760号行政裁定书,驳回了周某的诉求。周某在本次再审申请书中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多项条款,包括:原判决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主要证据未经质证、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以及审判人员可能存在违法裁判行为。他特别指出,原审法院认定“东西长21米合法有效”缺乏证据支持,且未依法要求大丰区人民政府及村委会对面积变更履行举证质证责任,构成程序违法。
4. 四项诉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撤销拘留案底
在递交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申请书中,周某明确提出四项诉讼请求:
恢复宅基地原状(即恢复至东西24.4米、南北59米的原始状态);
恢复机耕路原状;
从侵权之日起至判决之日止,每天按462.44元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撤销拘留五日行政处罚案底。
申请人同时指出,2015年土地登记表中的指界人丁某(时任村书记)将东界标为“集体路15.85米”,认为该行为不符合《合同法》关于合同生效及诚实信用的规定,构成恶意串通,损害了集体及第三人利益。
结语:一纸承包合同背后的“真相”之辩
一份签订于1998年的土地承包合同,承诺“再延长30年不变,至2028年”。眼看期满将至,纠纷却仍未平息。当事人坚称自己从未放弃过原始的3.4米宽度,也未同意规划设施的废止;而司法机关则基于多年的交费事实,推定其对现状的认可。当“白纸黑字的原始登记”与“长期履行的实际状态”发生碰撞,再审的大门能否为“查明3.4米来历与去向”而打开?这不仅关乎一户农民的宅基地长短,更关乎农村土地权属变更中的程序正义与证据规则。最高人民法院是否受理此案,仍有待观察。
免责声明: 本文严格遵守平台发布规则,隐去敏感信息,仅作客观陈述。本稿件内容由当事人提供发布,仅代表个人观点,与平台及媒体无关,如有侵权或不实信息可提供材料联系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