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未经民主程序的土地承包合同,让村集体178亩土地被按103亩低价计费16年;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后,村民不仅没追回损失,反而要向承包方赔偿188万——近期,山东日照东港区两城街道联合村的土地承包纠纷,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这场横跨十余年的纠纷,暴露了农村集体资产监管的漏洞,更点燃了村民守护集体利益的决心,一场关乎178亩土地归属、百万收益流失的“保卫战”正在上演。
程序违规的30年承包合同,前任过错为何要现任村民买单?2009年3月,联合村时任部分村委成员与非本村村民董某才、许某祥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将村集体103亩山场发包给二人用于茶园建设,而这山场在此之前是村民的口粮地、基本农田。合同承包期限长达30年,承包费仅为200元/亩/年,分三次缴纳。合同签订仅4天后,双方又签订补充要件,允许承包方从事林木育苗等经营活动,而这份补充要件未加盖村委公章且存在部分村委成员未在场却被代签的明显瑕疵。



(土地承包合同与补充要件,当事人提供)
更关键的是,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部门批准。但这份关乎全村人核心利益的合同,既未召开村民大会讨论,也未履行民主议定程序,多数村民对此毫不知情。早在2009年11月,村委会就曾因合同违反民主程序起诉要求确认无效,后因种种原因撤回起诉,这一事实更印证了合同签订程序的严重违规。
而合同无效的过错明明在于前任村委成员违规操作,承包方在签订合同时也未审慎履行审查义务,双方均存在过错,但现任村委会和全体村民却要为这一历史过错“买单”,承担巨额赔偿责任,这让村民们难以接受。两任村委会均系代表村集体履行职务,合同效力不因人员变动而改变,但前任的过错责任转嫁给无辜的现任村民,是否与“过错与责任相匹配”的法理精神相符,值得进一步探讨。
合同无效反遭索赔,集体利益持续受损合同签订后,承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按时缴纳第二笔承包费,本该于2018年前缴纳的费用拖延了五年之久(2023年)才补齐,属于先行违约。

(收费票据,第二笔承包费拖延5年才补齐,当事人提供)
在此前提下,2023年11月,村委会进一步发现承包方实际占用土地远超合同约定面积,且存在改变土地用途等问题,遂发出《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催告函》,引发双方全面纠纷。
2024年5月,法院裁定案涉合同及补充要件无效;同年7月,法院终审维持这一判决。2024年9月,村委会正式起诉,要求承包方腾退土地,并按实际占用的178亩土地、参照周边800元/亩/年的市场价格支付占用费。而承包方则提起反诉,要求村委会退还承包费并赔偿损失510余万元。


(《土地承包合同》签订程序违规,被认定无效,当事人提供)
经法院委托鉴定,案涉土地实际总面积为178.3036亩,远超合同约定的103亩;地上附着物及经济苗木评估价值达448.97万元。


(经鉴定土地实际面积为178.3036亩,远超合同约定的103亩,当事人提供)
但2025年7月,法院一审判决却驳回了村委会按实际面积和市场价格计算占用费的诉求,仍按合同约定的103亩、200元/亩/年标准计费,同时判令村委会赔偿承包方损失188.5674万元。


(法院判决按合同约定标准计费,同时要求赔偿188.5674万元,当事人提供)
一审判决后,村委会不服,于2025年11月申请再审,这场守护集体资产的斗争仍在继续。此外,承包方还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导致村委会名下银行账户300万元存款被冻结,给村集体正常运转带来极大影响。村集体本是合同无效的受害方,却既要承受土地被长期低价占用的损失,又要支付高额赔偿、承担账户冻结的经营压力,这样的结果让村民们难以理解。
六大核心争议,村民合理诉求为何难获支持?一、合同无效责任划分存疑。合同无效系前任村委未履行民主程序、存在代签等违规行为,承包方亦未尽审慎审查义务,双方均有过错。但现有判决让村集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承包方作为长期受益方过错未被充分追责,令现任村民为前任过错“买单”,违背“过错与责任相匹配”原则。
二、土地面积与费用认定争议。专业测绘显示承包方实际占地178.3036亩,判决仍按合同约定103亩计费,75亩面积差疑似损害集体利益;200元/亩/年的费用标准沿用2009年标准,未匹配当前800元/亩/年的市场价格,导致村集体资产流失、收益受损。
三、赔偿责任认定逻辑失衡。一审按评估价448.97万元的70%折算损失,判令村委会承担60%赔偿,合理性存疑:一是承包方经营16年已获全额收益,所谓“损失”实为现有资产价值;二是评估报告存在逾期、时点不当等问题,客观性合法性存疑;三是苗木种植破坏土壤,复耕成本未被考量,村集体陷入“受损又赔付”困境。
四、承包方违规行为未追责。承包方擅自扩占75亩土地、将茶园用途改为林木育苗,相关违规行为未被认定和追责,集体土地权益未获全面保护。
五、关键证据未被采信。村委会提交的土地整理公示、周边承包合同等关键证据未被充分采信,承包方存在矛盾、形式不合法的证据却获认可,导致村委会诉求缺乏支撑。
六、裁判结果未平衡各方利益。承包方已实际占用土地16年,期间获得稳定收益,且存在先行违约拖欠承包费的情况,却无需按178.3036亩的实际测绘面积补缴费用,也未按周边800元/亩/年的市场价补足差额,仍按2009年的低价计费。更让村民困惑的是,承包方还能获得188万余元赔偿,而村集体不仅错失巨额土地收益,还要承担高额赔偿、诉讼成本,名下300万元存款被冻结,严重影响村务正常运转。
村民不禁疑问,裁判是否充分考量了村民的长远利益?承包方16年的经营收益及先行违约情节为何未合理折抵?土地复耕的隐性成本为何未纳入考量?期盼后续程序能充分保障村集体合法权益。
村民诉求:守护集体资产,渴求公平裁判作为村集体利益的代表,联合村村委会和全体村民的诉求清晰且合理:
一、按实际测绘的178.3036亩土地面积计算占用费,弥补集体资产收益损失;
二、参照周边同期800元/亩/年的土地承包市场价格调整占用费标准,符合市场公平原则;
三、扣除承包方16年土地使用期间的实际收益后,再核算合理损失,而非全额赔偿;
四、要求承包方承担土地复耕费用,弥补苗木种植、移植对土壤造成的破坏;
五、追究原村委成员与承包方恶意串通的相关责任,彻查合同签订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同时对承包方先行违约拖欠承包费的行为予以追责,维护村集体合法权益。
农村集体土地是村民世代守护的共同财富,这场纠纷早已超出单纯的合同争议范畴,关乎农村集体资产的保护边界,关乎基层治理的程序规范,更关乎司法裁判中的公平正义。随着再审程序的推进,联合村村民能否守住属于自己的集体资产,让违规合同不再成为集体利益流失的“漏洞”,值得全社会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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