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人以为事业单位签聘用合同,就是企业那种劳动合同,其实二者完全不是一回事。
事业编人员,签的是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属于人事管理合同,不是劳动法管辖的劳动合同,哪怕合同到期、岗位变动,前提是你拥有事业编制。
举个例子:遇到机构改革,原单位撤销、合并,如果是签劳动合同的编外人员,单位没了,劳动关系随之终止,大概率就是解除合同、协商补偿,但有编制不一样,编制是在编办、人社局备案的身份,原单位不存在了,编办、人社局可以统筹,把你的编制调整、安置到其他有空编的事业单位,重新安排岗位。
聘用合同管的是单位内部岗位聘用关系,管你在这个单位干什么活、岗位职责、聘期,而编制是你的人事身份,由编办管控,合同到期,可以续聘,也可以低聘、转岗;编制不会因为原单位合并撤销直接消失。
而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绑定用工单位,单位主体注销,用工主体消失,劳动关系自然解除,没有政府部门负责给你另行安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