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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讲武德!湖北恩施,男子和一女子谈好2000块交易一次,女的让他先给钱再办事,男

不讲武德!湖北恩施,男子和一女子谈好2000块交易一次,女的让他先给钱再办事,男的不肯,女的要走,男的拦住不让,强行发生了两次关系。事后女的报了警,结果两个人都栽了。

女的当时就想走。钱不给,事不办,换谁都得走。可男的直接把路堵了,不让出门。她没跑掉,被强迫了两次。

事后她越想越不对劲,直接去了派出所。男的被抓之后,态度硬得很,觉得自己冤枉。他跟办案的人反复说,两个人本来就说好了价钱,是交易,怎么能算强奸。

他的理由翻来覆去就那么几条。没动手打人,女方身上没伤。女方也没拼命喊。过了几天才来报案,要是真不愿意,怎么不早报。听着好像有道理。但法律看的根本不是这些。

法院审理的时候,把两个人的聊天记录、女方的陈述、男的自己交代的口供全对上了。事实很清楚,男的确实在女方明确拒绝之后,用拦阻的方式强行发生了关系。

很多人搞混一个点。不是说之前谈好了价钱,后面就不存在强迫了。只要女方在任何一个环节说不,男的不听,强行来,性质就变了。

这个案子最值得说的地方在这儿。两人之前谈的是违法交易,这没错。但谈崩了之后,女方要走,男的不让走,强行来,这时候事情的性质就从治安违法变成了刑事犯罪。

法律上这两件事是分开看的。卖淫嫖娼归治安管理处罚法管,该罚款罚款,该拘留拘留。强奸归刑法管,起步就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恩施中院之前判过一个类似的案子。男的郑某跟女网友谈好价钱,后来被拒绝之后,用“不离开就举报你”的方式要挟,强迫了女方的妹妹。法院认定强奸罪成立,判了三年半。

还有一个案子更重。罗某在恩施误以为一个女学生是失足女,强行带走后两次发生关系。女方事后跳河自杀,被救回来。法院判了十年六个月。为什么判这么重,因为造成了严重后果,属于加重情节。

对比这几个案子能看出来一个规律。法院判断是不是强奸,不看两个人之前是什么关系,也不看之前谈过什么条件。就看发生关系的那一刻,女方愿不愿意。她不愿意,男的硬来,就是强奸。

还有一个细节很多人不知道。女方没有拼命反抗,不代表她就是自愿的。人民法院报专门发过文章讲这个事。

有的女的在那种情况下判断反抗没用,选择不反抗,这不等于同意。只要男的使用了胁迫或者控制手段,让女方处于不敢反抗的状态,就够了。

这个案子里,男的拦着不让走,就是控制手段。女方在那个环境里走不了,心里害怕,被迫就范。这完全符合强奸罪的认定条件。

还有一点值得说。女方被强迫发生了两次,这在量刑上是很重的考量。刑法规定强奸妇女一人,量刑起点就是三年到六年。情节恶劣的,可以往上走。

有人可能觉得,女的本来也是去干违法交易的,报案不是把自己也搭进去吗。这话说对了一半。她确实有违法行为,该处罚处罚。

但男的强奸这件事,跟她有没有违法行为是两码事。一个归治安处罚,一个归刑事追责,不能混在一起说。

这个案子说白了就这么回事。男的想占便宜不想掏钱,女方不干了他还来硬的。他到最后可能都没想明白,钱的事归钱的事,人的意愿归人的意愿。你钱没给,人家不干了,你还硬来,那就是犯罪。

记住一句话就行。不管之前谈过什么,不管两个人是什么关系,只要对方说了不,你就不许硬来。硬来了,那就是另外一回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