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见了,总不能不救。”
广东江门,京东快递员李师傅2025年6月17日中午开着三轮车去乡镇派件,余光瞥见后方十几米外的人行道上,一位老人摔倒了。他没多想,停车跑过去蹲下问:“您怎么样?伤得重不重,要不要打120?”
老人当场摆手说不用去医院,可李师傅看见老人鼻子上有已经凝固的血迹,知道伤得不轻,还是坚持拨了120。救护车来之前他一直守在旁边,车到了又帮着抬、随车陪到医院,家属办住院手续时他在床边照看,之后几天还惦记着问老人恢复得怎么样。
据中国商报报道,几个月后,李师傅等来的不是一句谢谢,而是法院的传票。老人家属把他当成撞倒老人的肇事者告上法庭,索要各项损失一共92万余元。
交警把事发路段查了个遍,那里是监控盲区,老人怎么倒下的没有一段视频。可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写得清楚:李师傅的电动三轮车没有明显刮碰痕迹,无法证实和老人有过接触。更关键的是,在医院病房里,家属几次问老人是不是被三轮车撞的,老人都明确否认;交警的询问笔录里,家属自己也多次否认老人和三轮车发生过碰撞。
到了二审,家属换了说法,不再说被车撞到,而是主张李师傅“没保持安全距离、没减速避让”,三轮车经过时带起的气流、发出的噪音、给老人造成的惊吓,这些非接触因素也可能把人吓倒。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采信这种推测,综合事故证明、车辆痕迹和询问笔录,认定现有证据证明不了李师傅的驾驶行为和老人受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家属的92万余元索赔一分没支持。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家属说是李师傅撞的、吓的,就得自己拿出证据,举证不能,败诉的后果只能自己承担。《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也写明,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判决里那句“不能因为人家实施了救助,就反推他是肇事者”,冲着的正是当年“彭宇案”留下的那层阴影。
这一年多,李师傅并不好过。一个路过救人的快递员,要为“气流、鸣笛会不会吓倒路人”这样的问题反复上法庭辩解,快递站和公司法务一路陪着他取证、应诉。站长说了句实在话:该做的好事还要做,但得学会保护自己。
判决给好人撑了腰,可有笔账很多人看完还是会算。李师傅赢了官司、证明了清白,前后却搭进去一年多的时间和精力;索赔一方输了官司,只是没拿到钱,并没有为这场误会多付出什么。起诉是每个人的权利,可当“扶人者先自证清白”成了反复上演的剧本,下一个路过的人伸手之前,难免要先在心里掂量掂量。
法律对滥诉也并非毫无约束。如果有证据证明一方捏造事实、恶意起诉,给对方造成了损失,受损的人可以另行主张赔偿,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触及虚假诉讼。只是这起案子,法院认定的是证据不足,并没有走到追究家属恶意诉讼那一步。
普通人真遇上老人摔倒,能帮还是要帮,但不妨先拍下现场、找身边路人作个证、第一时间报警并拨打120,把“我是来帮忙的”这个过程留下痕迹。善良不该被辜负,善意也得有一层铠甲。
李师傅最后说了一句话,以后路上再遇到这种事,他还是会毫不犹豫去帮。一个社会最难得的,不是看到判决之后才敢伸手,而是被误会过、被索赔过92万之后,依然愿意蹲下身,问一句“您怎么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