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小伙租了套房,每月租金 2500 元,租期一年。后来,他父亲也住了进来,父亲年纪大了,而且情绪不稳定,有轻生的念头,多次闹着要跳楼,小伙提心吊胆。万万没想到,趁着他不注意,父亲还是一跃而下,不幸身亡。
出事以后,这套房子挂到中介手里,一直没人问。中介给房东的建议很直接:这种房子在天津本地的说法叫 "凶宅",就算价格降三成、四成,愿意看房的人也寥寥无几,更别说租出去。
房东自己心里清楚,这套房不是坏了墙、裂了地,一砖一瓦都完好,可市场就是不认。他算了笔账,觉得这个坑不能自己一个人填,就把租客小刘告上了法庭,要 50 万。
小刘的说法也有他的道理。父亲搬进来住,是他自愿接过来照顾的,可父亲毕竟是成年人,情绪、想法这些东西,儿子没办法替他做主,更没办法 24 小时守着。
出事那天他就在旁边一个不留神,谁能想到人真的会跳下去。房子贬值这事,他觉得完全是房东单方面说了算,没有评估、没有依据,凭什么让自己一个人扛。
案子进了法院,双方争的其实不是房子有没有物理损坏,而是小刘该不该为这场死亡负一部分责任。
法院查清楚了一个关键情况:小刘父亲生前不是一次两次提过要跳楼,这种状态小刘是知道的,可他还是让父亲一个人待在出租屋里,没有陪护,也没有做任何安抚或者干预。这一点被认定为过错。
这里有个容易混淆的地方。父亲是成年人,法律上小刘对他没有监护义务,这个说法本身没错。但监护义务和过错责任是两码事 —— 前者是法律强制要求的看护关系,后者是明知有风险却没采取合理措施而导致的责任。
小刘输的不是 "没尽监护义务",而是 "明知风险却没干预"。《民法典》第 1165 条写得很清楚,因过错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要承担侵权责任,这条法律管的正是这种 "知情但疏于作为" 的情况。
房屋本身没坏,但按照民间的交易习惯,出过非正常死亡的房子确实会被压价、被嫌弃,这种贬值是实实在在的财产损失,不是房东嘴上说说。
法院最后没支持 50 万,也没让小刘全身而退,酌定补偿 10 万元。
本案为个案判例,同类案件会结合过错程度、具体案情作出不同判决,不能直接类推所有相似情形。这个数字背后,其实是把两种真实存在的东西摆在天平两端:一边是房东确实受损的财产,一边是小刘确实没有故意造成父亲死亡这个后果。
案子到二审,维持了原判。
这类事情放到现实里,其实很多人都可能遇到类似的处境 —— 家里老人接过来同住,情绪不太对劲,很多人第一反应是 "他是大人,他能扛得住",而不是意识到自己已经知道了风险。
知道了,却没做什么,一旦出事,责任往往就是从 "知道" 这一刻开始算的。
参考来源:大河报 2026‑09‑04 报道《天津一租客父亲在出租屋跳楼身亡致房子变凶宅,房东索赔 50 万,法院:判赔 10 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