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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一个已婚男子风流成性,跟婚外的女子发生了关系,后来腻了,又要把情人给甩了,

四川,一个已婚男子风流成性,跟婚外的女子发生了关系,后来腻了,又要把情人给甩了,并且要求女子偿还偷情期间的转账,女子不同意,一分钱不肯偿还。男子抠的很,这些费用如果由妻子来主张,可以得到返还,但是他又不肯分给妻子,就自己上诉。将情人告上法庭之后,判定属于自愿赠与,不属于借款,又驳回了男子的诉求。

(闽南网,8月14日报道。)

在恋爱期间的转账,属于自愿的,还是转化成为借款?

有一种渣男,恋爱的时候,说是自愿赠与,等到给人家甩了,又说是欠款,这个就有些没法搞清楚了。

这个男子叫做王某,家住简阳市,是一名已婚男。

就在婚姻存续期间,王某对于自己的妻子的各项表现都不是很满意,于是就发展了一个婚外的情人李某。

背着老婆跟李某交往之后,二人长期保持着不正当的关系。

而这个王某呢,其实就是个渣男,虽然交往期间一直在有着恋爱的转账,主要就是维持关系,哄骗李某跟其相好,这才有了不少的资金来往。

主要的资金转账,包括520、1314等这一类的金额。

另外还有一些转账钱款,包含3万多的大额的转账,之后李某又给王某转回了1万元。

随着二人感情的发展,王某有感觉有些腻味了,就想要跟李某分手,准备将其甩开。

后来关系破裂之后,王某就准备找李某还钱,主要就是恋爱偷情期间的那些糊涂账,王某要求李某还钱。

王某跟李某纠缠不清,表示李某就是感情欺诈,这些钱都是被李某给骗过去的。

李某也很无奈,跟王某表示,那就尽快解决两个人之间的事情吧,你说要还多少钱。

王某则主张,他这边转过去的钱,全都要还给他。

对于这个诉求,李某则不答应,她只肯偿还部分的钱款。

后来两个人还多次的协商、多次的沟通,但是仍然没有就转账还款的金额、方式以及期限达成一致。

王某不答应了,准备将昔日的情人给告了,要求她立刻还钱。

对簿公堂之后,双方各自陈情。

王某表示,这些钱款都是他对于李某的民间借款,要求李某立刻还钱,并且还要偿还利息。

那么,相关部门是怎么判定的呢?

首先是对于一部分的金额,无法做到返还。类似于1314、520这一类的转账,都属于特殊含义的赠与,无法主张返还。

另外王某处分的这些钱款,都属于擅自赠与的婚内财产,已经伤害了原配妻子的权益,不能随便转换为债权协议,不能作为判决返还的依据。

最后,相关部门则驳回了王某的诉求。

另外,相关部门的法务人员则建议王某:法律保护的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合法权益,所以建议由王某的妻子去上诉李某,因为行为违背良俗,李某需要全部返还这些钱款给到原配。

但是这个问题,王某又陷入沉思,他认为妻子后期不会跟自己分配,所以自己也陷入了纠结。

又想要风流、又想要回本。

类似本案中这位男子的行为,也是抠到了一个新高度,法律可不会为他的婚外情买单,不会让不诚信的人从中获得利益。

从法律层面来分析,民间借款需要款项交付跟借贷合意,办案中男子处分的是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单方面处分存在法律效力瑕疵。

《民法典》第667条、第679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两个必备条件。

第一、双方必须达成借贷合意,明确说好是借钱,将来一定归还。
第二、款项已经实际交付。

本案中的男女关系,属于婚外的不轨行为,二人之间只有转账流水,只能证明钱款已经到账,但是不能自动证明属于借款。

《民法典》第153条、第1062条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处分时需要得到双方的同意。否则,侵犯另一方的财产权。

案中的男子在婚姻存续期间,未经配偶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的财产转账给了第三者,违背了夫妻忠实的义务,违背了良俗,赠与行为自始至终无效。

男子最后败诉,但是可以让男子的妻子来另外起诉婚外的女子,要求对方全额返还所有的钱款。

案中男子王某的行为,属于先风流,事后要回钱,这类行为本意是用金钱维系亲密的关系,结束后要回财物,着实违背了良俗,也很缺德。

信源:闽南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