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发资讯网

山西,一80后男子多次付费邀请其他男子到家中发生关系。第一次男子只邀请了一名男子

山西,一80后男子多次付费邀请其他男子到家中发生关系。第一次男子只邀请了一名男子,第二次他邀请了两名男子一起。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男子等人的行为最终被警方查获。警方认定男子的行为涉嫌传播X 病罪和聚众Y 乱罪,后检察院对男子提起了公诉,要求数罪并罚。可庭审中,男子坚决否认自己有罪。法院判了!

据悉,张某有多次违法前科,却始终没有收敛自身行为。在2024年4月,张某再次登陆社交账户,并在一个特殊的群内,结识了男子张某某。

虽然二人同姓且是同性,但并没有产生相斥的现场,反而私下约定了有偿交易。在张某家中,二人发生了关系,事后张某支付了对方180元的报酬。

同年7月份,张某再次联系张某某上门,二人再次进行了有偿交易行为,价格依旧是180元。

在7月下旬,张某这次不仅邀请了张某某,还邀请了蔺某,三人在张某家中再次发生关系。

8月中旬,张某这次换人了,他邀请了张某某和乔某到家中约会。

之后,警方突然接到群众举报,并依据群众提供的线索上门将张某抓捕归案。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1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三)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

因此,警方依法对张某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在张某被拘留期间,警方对张某进行了体检,结果发现张某患有艾滋病。

不仅如此,张某还是组织三人以上人员实施Y 乱行为的组织者,所以治安处罚太轻,于是警方以聚众Y 乱罪对张某进行了立案。

同时,警方调查发现张某是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却仍坚持实施聚众Y 乱行为,所以张某的行为涉嫌故意传播性 病罪。

然而面对警方的指控,张某全程坚决否认犯罪,当庭逐条陈述自己的理由,完整还原他的“无罪逻辑”。

张某坚称,每次发生关系时都会规范使用安全防护工具;长期服药后体内病毒载量已经低至仪器检测不出,客观上不存在传染他人的条件。

同时张某提出,交易对象张某某本身同样感染了艾滋病,即便有病毒也无法造成新的感染,属于刑法理论中的 “对象不能犯”,没有实际社会危害,不该定罪。

其次,自己不属于聚众淫乱的首要分子,不该被追责。

对于两次三人共同淫乱行为,张某表示自己只是发起邀约,但全程没有指挥、安排、分工,没有主导整场活动。

在场另外两名男子都是自愿到场,所有人参与程度均等,不存在谁组织谁,自己并非法律意义上的首要分子,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最多只是治安违法。

这番说辞条理清晰,分开看每条都有一定迷惑性,也让不少网友产生分歧:有人觉得防护到位、对方本身患病,没必要判刑。

也有人认为,明知有病还从事有偿交易,本身就该从重处理。

那法院是怎么处理这起案件的呢?

首先,关于传播性 病罪。

本罪成立不要求实际造成他人被性 病感染,只要行为人明知自身患有艾滋病、梅毒等严重性病,仍与他人发生关系的,即构成犯罪既遂。

《刑法》第360条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至于有无防护措施、病毒载量高低、对方是否已经患病,都不能成为免责事由。张某明知自己感染艾滋仍两次与其他男子发生关系,符合从重处罚情形,罪名成立。

其次,关于聚众淫乱罪。

这几次多人活动均由张某主动联系、邀约他人,提供自家房屋作为场地,是整场活动的发起者、场地提供者,属于法律规定的 “首要分子”。

《刑法》第301条规定,聚众进行淫乱活动,追究首要分子、多次参加者刑事责任,最高五年有期徒刑

三人及以上共同实施淫乱活动,且张某组织两次,已经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聚众淫乱罪成立。

再次,张某同时实施两类独立犯罪行为,分别触犯两个不同罪名,不存在吸收、竞合情形。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张某犯传播性病罪、聚众淫乱罪,两罪合并处罚,执行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最后,对于同性恋的行为,其实现在社会的包容度越来越高,很多人开始逐渐认识到有这种同性恋行为的产生。

但如果一方不愿意发生关系,另一方却强制执行的,这不构成强 J罪,强 J罪的保护的对象是所有女性,不包含男性。因此,张某的行为只能涉嫌强制猥 亵罪。

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您觉得本案判了1年2个月的量刑是否合理?欢迎在评论区分享您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