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一女子去带着宠物狗去一家火锅店用餐,员工承诺将狗带去办公室开空调,女子吃完去找狗的时候,发现狗口吐白沫,马上送去宠物医院治疗,结果花了2000多元,狗还是医治无效死亡了,女子和火锅店多次沟通无效后,她果断报警处理。
一女人带着一条小狗进了店,她点完锅底和菜,看了一眼身边趴着的小狗,有点不放心,就问了一句店里能不能放狗待着。
服务员倒是挺热心,说可以带到后面的办公室去,里面有空调,比大堂凉快,狗待在那儿也安稳。
女人答应了,把狗绳递给服务员,服务员牵着狗走进办公室,女人还朝那边看了一眼,狗趴在办公桌旁边,看起来挺安静。
她这顿饭吃了一个多钟头,中间添了几回菜,和同桌的人边吃边聊,也没去办公室那边看。
锅底快见底的时候,她放下筷子擦了嘴,起身去接狗准备回家。
推开办公室的门,她看见狗侧躺在地上,嘴角全是白沫,身子微微抽动,呼吸很急促,她蹲下去叫狗的名字,狗没有反应,只是眼睛半睁着,爪子偶尔动一下。
她吓坏了,抱起狗就往最近的宠物医院跑,医生接诊后马上做了检查,给狗上了氧气,打了针,又做了催吐和洗胃。
整个过程持续了将近两个小时,中间医生出来过一次,说情况不太好,毒素吸收得比较快,让他们有心理准备。
她在医院走廊里来回走,手一直攥着手机,最后医生告诉她,狗没救过来,心脏停了。
这次抢救加上检查、药物总共花了2000多元。
女人拿着医院的单据,脑子一直懵着,她想不通好好的狗,关在办公室里怎么会这样。
回到家之后她连续几天都在联系火锅店,先是打电话给店长,店长说调查一下给她回话,后来回话的时候语焉不详,只说办公室确实放了点保洁用的东西,但平时都收在柜子里,狗是怎么接触到的不清楚。
来回沟通了好几次,火锅店始终没有给出一个让她接受的说法,也没有提赔偿的事。
女人觉得这件事不能就这么算了,她整理好当天消费的小票、宠物医院的病历和收据、和店里沟通的聊天记录,直接去了辖区派出所报警。
目前该门店正与当事人积极沟通中,前期已垫付医药费用,并退还顾客餐费,后续门店将优化相关服务。
这件事的关键在于一个"信任"两个字,女子信任服务员,把狗交给他;服务员主动揽活,说办公室有空调,比大堂凉快。结果狗死了,火锅店前期还推来推去,这就让原本简简单单的事变得复杂。
从女子的角度看,她没做错什么,进店先问能不能放狗,服务员主动提议带去办公室,她才答应的。
整个过程她没有把狗乱放,也没有影响其他客人吃饭,结果吃完饭出来,狗已经口吐白沫,抢救都来不及,2000元花出去,狗还是没了,换谁心里都过不去。
从火锅店的角度看,出发点是好的,想给狗一个凉快的地方待着,但办公室毕竟不是专门放宠物的场所,里边可能存放着清洁剂、消毒液、杀虫喷雾这些东西,平时员工自己知道避开,狗可不知道什么能碰什么不能碰。
服务员把狗领进去的时候,有没有检查过地上有没有残留的化学物质?有没有把危险品挪到狗够不着的地方?这些细节都没做到,出事就不奇怪了。
这种互相推的做法,比狗出事本身还伤人,如果一开始就承认疏忽、诚恳道歉、主动谈赔偿,女子未必会走到报警这一步。
好在目前店方正积极沟通,已垫付医药费并退还餐费,态度总算有了转变,但后续还得看具体怎么善后。
这个事也提醒养宠物的人,别轻易把宠物交给别人看管,哪怕是出于好意的帮忙,毕竟不是谁都了解怎么安全照看动物。
而商家方面,既然主动提供了服务,就得把这个服务做到位,否则好心办坏事,赔了钱还坏了口碑。
《民法典》第1165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火锅店员工将狗带入存放有清洁用品的工作间,未尽到合理看护义务,存在明显过错;狗中毒死亡,损害事实清楚,过错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店方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同时,狗主人将宠物完全交由他人照看后未再关注,也存在一定疏忽,可适当减轻店方责任,整体上店方应负主要责任,具体赔偿比例需综合证据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