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了夫人又折兵?”江苏南京,一男子通过聊天软件认识一名女网友,双方约定以600元的价格“见一面”。男子先转了400元作为“定金”,并开好宾馆房间等待。结果女网友迟迟不来,随后将他拉黑。男子越想越窝火,便拨打110报警,声称自己“被诈骗了400元”。警方调查后,不仅没把女子定为诈骗犯,反倒认定男子构成PC。男子大呼冤枉,称自己只是想“请对方吃饭”,转账是“借给她的”。警方则从聊天记录中翻出“包夜”“全套”“先付一半”等铁证。最终,400元被收缴,男子还被罚款500元。男子不服,将警方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处罚并返还900元。法院这样判!
据悉,2025年3月8日晚上,江苏南京35岁男子张某通过某社交软件认识一名头像靓丽的女网友。两人聊了不到半小时,张某便主动提出“约一下”,并以600元的价格达成“包夜”协议。按照约定,张某先通过微信转账400元作为“定金”,剩余200元等见面后再付。随后,张某在附近一家快捷酒店开好房间,将房号和定位发给对方,等待女网友到来。
然而,张某从晚上8点一直等到深夜11点,女网友始终没有出现。他多次发消息催促,先是显示“已读”无回复,接着发现自己被对方直接拉黑。张某觉得自己被“骗”了400元,咽不下这口气,第二天一早就跑到辖区派出所报案,义愤填膺地称自己“遭遇了网络诈骗”。
接警民警仔细查阅了张某提供的聊天记录截图。记录显示,张某在对话中明确写道:“600包夜,先转你400定金,剩下的见面给”“你过来之后,全套服务至少两个小时”“如果你不来,定金要退我”。女网友则回复:“行,定金收到,地址发我”。此外,聊天中没有任何关于“吃饭”“交朋友”或“借钱”的内容。
警方随即对张某进行询问。张某起初辩解称,自己说的“包夜”只是“请对方吃夜宵”,600元是“打算请客吃饭的预算”,转过去的400元是“对方说急用,借给她的”。但当民警逐条念出聊天记录中的“全套服务”“先付一半”等表述时,张某哑口无言,最终承认了实情。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以及公安部《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如何定性的批复》,张某与女网友已经就卖Y、PC的价格和内容达成一致,并已实际支付部分款项,尽管因对方失联未能发生性关系,依然构成PC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罚。考虑到情节较轻,警方决定:收缴涉案的400元转账资金,并对张某处以500元罚款。
张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处罚、返还900元(400元转账+500元罚款)。他在法庭上辩称:第一,自己是主动报案的“受害人”,主观上没有逃避法律制裁的意图;第二,对方根本没有出现,自己也没有实施任何实质性行为,社会危害性极小;第三,转账400元属于“定金”,按照民法典,对方违约应当双倍返还,而不是被收缴。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1. 张某与女网友的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开房记录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双方已就PC的价款、服务内容达成合意,并已实际支付部分款项,符合PC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
2. 张某主动报警的行为,不能改变其先前实施违法行为的性质,更不能成为免责的理由。公民在举报他人违法犯罪时,如果自身也实施了违法行为,同样应当接受法律追究。
3. 警方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处罚程序合法,罚款500元已在法定幅度内从轻处罚(情节较轻可处5日以下拘留或1000元以下罚款)。涉案400元属于“赌资”性质(违法交易的财物),依法应当收缴。
4. 张某主张的“定金双倍返还”属于民事合同纠纷,而本案是行政违法处罚,两者法律性质不同,不能混用。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张某不仅没能要回900元,还需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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