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67岁老汉找了个小他12岁的情妹妹,隔三差五就给她塞钱买衣服。老耿本以为砸下六七万块钱,就能换来个随叫随到的“温婉娇妻”,结果求欢不成动了粗,飞起一脚把人踢成了粉碎性骨折。
代价挺惨。
老耿不仅蹲了一年大牢,掏了三万多医药费不算,最近又被刘某告了,还要再赔一万七。
大伙儿可能觉得,这女的钱也拿了,人也送进监狱了,是不是太心狠?可理儿不是这么论的。情分归情分,动手就是另一回事。老耿最糊涂的地方,是把买衣服的钱当成了“买断费”。在法律眼里,那七万块是你为了哄人高兴主动送出的,送出去就是人家的了;可你把人腿踢断,那是实打实的犯法。
这笔账,法院算得特明白。
刘某后面手术拆钢板、卧床没法干活,这些损失都是那一脚踢出来的,老耿哪怕坐了牢也得赔钱。他想拿买衣服的钱抵债,纯属想当然。就像你刚给邻居送了篮果子,转头就把人家窗户砸了,这时候想拿果子抵修窗户费,谁能答应?
这场黄昏恋,撕开看其实就是笔买卖:一个图色,一个图钱。
可生意归生意,法治社会可没“花了钱就能随便打人”的规矩。老耿总觉得花了钱就是“大爷”,这种念头最害人。不管是哪种关系,钱再多,也买不来打人的权力。
老耿蹲这一年号子,外加赔进去几万块,这学费交得太重。拳头换不来尊严,只会让人笑话什么叫“赔了夫人又折兵”。说到底,法律护的是人身安全,而不是谁给钱多谁就有理。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