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从天降!”湖南,一女子在餐馆,花6块点了碗面,岂料在起身时,高跟鞋踢到门台阶摔倒,造成左腿骨折住院,事后,女子认为是餐馆没做好安全措施,要求对方赔偿21万,而法院判决令人意外! 湖南岳阳有一家街坊小店,那天三十多岁的刘晓梅独自走进店里,跟老板点了一碗热干面,吃完之后起身准备离开。 没成想,她的走到门口的台阶时,脚上穿的高跟鞋鞋和台阶发生剐蹭,整个人失去平衡,狠狠摔在了地上。 摔倒之后,刘晓梅当场就疼得站不起来,脸色苍白,嘴里不停喊着腿疼,餐馆老板见状,赶紧上前查看,还连忙帮忙叫了救护车,把她送到了附近的医院。 经过医院的详细检查,刘晓梅被确诊为左腿髌骨骨折,必须马上接受手术治疗,后续还要经过很长一段时间的康复休养,前前后后花了不少医疗费。 出院之后,刘晓梅做了专业的伤情鉴定,结果是十级伤残,医生建议她伤休180天,其中前90天需要有人护理,还要补充60天营养。 看着自己的伤情,又算了算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还有精神损失费,刘晓梅觉得这笔损失不该自己承担,于是就找到了餐馆老板,提出了21万元的赔偿要求。 她索赔的理由是认为餐馆没有做好安全保障措施,门口的台阶不仅有一定坡度,还有几处瓷砖开裂,既没有做足够的防滑处理,也没有张贴任何安全提醒标识,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才导致自己摔倒受伤。 可餐馆老板却觉得很委屈,也坚决拒绝赔偿这么多钱。 老板说自己的小店经营多年,平时客人来来往往,从来没出过这样的安全事故,当天其他客人经过台阶时,也都好好的,没有出现摔倒的情况,说明台阶本身没有大的安全问题。 而且他强调,刘晓梅当天穿的是高跟鞋,本身走路就容易不稳,她自己没有留意脚下的台阶,疏忽大意才是摔倒的主要原因,不能把所有责任都推到自己身上。 更让老板无奈的是,他的小店一年也挣不了几万块,一碗热干面的利润还不到一块钱,21万元的赔偿,他根本赔不起,一旦赔偿,经营多年的小店可能就彻底垮了。 双方就赔偿的事情,谈了一次又一次,始终谈不拢,刘晓梅没办法,只能一纸诉状,把这家餐馆告上了法院,要求法院判令餐馆承担全部责任,赔偿自己所有损失共计21万元。 法院受理案件后,并没有只听双方的一面之词,而是第一时间到事发餐馆进行了现场勘查,仔细核实了台阶的高度、坡度,还有地面瓷砖的破损情况。 同时,法院还调取了医院的诊疗记录、双方的陈述,以及事发时的监控录像,还传唤了当天在场的证人,全面还原了整个事发经过。 证人证实,当天在餐馆就餐时,行走没有任何不适,也没有看到台阶上有油渍、水渍等易滑物,其他客人也都没有出现摔倒的情况。 结合这些证据,法院最终做出了判决,刘晓梅自行承担85%的责任,餐馆承担15%的责任,赔偿她3万余元。 很多人不解,为什么法院会这样判,餐馆到底有没有责任,为什么只承担一部分。 其实从法律上来说,餐馆作为经营场所,确实有义务对进入店内的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这是《民法典》里明确规定的。 法院经过勘查发现,餐馆的台阶确实有一定坡度,地面还有瓷砖开裂的情况,虽然做了简单的防滑处理,但没有张贴明显的安全提醒,在安全保障上存在疏忽,这就是餐馆需要承担部分责任的原因。 但反过来,刘晓梅作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她自己也有注意自身安全的义务。 另外,法院也考虑到,餐馆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合理限度”内的,不是说只要消费者在餐馆受伤,餐馆就必须全额赔偿,还要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来判定。 而且餐馆经营规模小、利润微薄,法院也兼顾了餐馆的负担能力,所以最终酌情判定餐馆承担15%的次要责任。 判决出来后,刘晓梅没想到自己要承担绝大部分责任,拿到的赔偿也远低于自己的预期。 而餐馆老板虽然还是要赔钱,但3万多块钱不至于让他的小店倒闭,也算是松了一口气。 说到底,这场纠纷里,没有绝对的赢家,刘晓梅受了伤、花了钱,餐馆也付出了赔偿代价。 这也告诉我们,消费者在公共场所,一定要注意自身安全,尤其是穿着高跟鞋等不方便行走的鞋子时,更要多加留意。 经营场所也一定要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张贴安全提醒,避免类似的纠纷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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