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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脸都不要了!”广东广州,一33岁男子是销冠。他跳槽进了新公司,月薪16000元

“脸都不要了!”广东广州,一33岁男子是销冠。他跳槽进了新公司,月薪16000元,试用期6个月。不料,试用期里,他竟查出胃癌晚期。医生说他只剩10个月生命。他在治疗时,公司以业绩不达标为由,直接把他辞退了。男子劳动仲裁,仲裁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裁决赔11万元。公司不服告到法院,只愿意给少量人道主义补助。男子崩溃了:那是我的救命钱,我只剩10个月了,劳动纠纷周期太长,我可能等不到。公司:他的产出不达标。

李宇在广深销售圈摸爬滚打近十年。跳槽前,他是老东家的销冠。今年1月,他经过三轮面试进了新公司,薪资还涨了两成,做大客户销售,月薪一万六。

入职后他顺利通过培训考核,签了年度合同额160万的销售目标责任书。考核表上,多个核心能力项都是合格。唯独“开单”这一栏,还是零。

可大客户销售不是卖白菜,开单需要周期。他自己也说,客户明确表达过意向,开会时讨论过大概什么时候能成交。

命运没给他这个时间。

5月20日,因为腹部持续胀气,他去做胃镜。结果出来,胃癌晚期。他每年都体检,入职体检也没有任何问题。症状轻到只是有点胀,不痛。一发现就是晚期。

确诊后他第一时间告诉领导,请了15天病假。病假结束,他想回来协商依法使用医疗期。公司没跟他谈,直接甩了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从确诊到被辞,不到一个月。

公司的理由白纸黑字写在通知书上:绩效不达标,不符合录用条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解除。可仲裁庭看得很清楚——所有的不合格打分、负面评价、考核结论,全部产生于他确诊癌症、休完病假之后。

仲裁裁决书写得直白:公司未给予合理的履职整改与能力提升期限,未举证证明已约定明确的录用条件,考核程序也不完备。

他签的考核周期是1月14日到7月13日。6月16日辞退他的时候,周期根本没走完。提前把不合格钉死,事后倒推,事后补证。这哪是考核,这是给辞退找个体面的由头。

法律写得明明白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患病、非因工负伤,在法定医疗期内,单位不能以不胜任工作、医疗期满、经济性裁员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癌症这种特殊疾病,司法实践中普遍参照24个月医疗期。他才休了15天病假。医疗期连头都没起。

9月11日,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违法解除,需支付赔偿金15748.81元,医疗补助费94492.86元,合计约11万元。

公司拒绝执行,起诉到法院。

他们的说法是什么。知晓他生病之前,早就觉得他不合适了,只是“公司操作的滞后性”。愿意从“道德援助层面”给两到三倍工资,仲裁金额“高得太多了”。还说企业无力负担,“我们也不是什么主打社会责任的大公司”。

这话说得,好像十一万是天文数字。可这家公司的总公司注册资本超2800万,已完成2.8亿元C轮融资。融资两亿八,掏不出十一万救命钱。

更冷的是他们回答那个问题的态度。被问及长期诉讼对重病劳动者的消耗,对方的回答是:这不是公司要考虑的问题。

这不是公司要考虑的问题。一个只剩十个月生命的人,在等一笔仲裁已经认定他该拿的钱。公司拖得起,他拖不起。

而这恰恰是这类案件最残酷的地方。劳动仲裁裁决不是终局裁决,公司不服就能起诉。一审、二审,程序走下来,少则半年,多则一年以上。对一个胃癌晚期患者来说,时间不是金钱,时间是命。他说得很平静——“届时人在不在都是未知数”。

法律上其实有通道。律师建议,向法院如实提交诊断证明、预后评估等材料,依法申请优先排期或加快审理进度。部分地区对涉及重大疾病的劳动争议案件也有快速处理机制。可通道是通道,走不走得通,走到什么程度,全看个案的具体推进。

公司那边也在打另一个算盘。他们知道自己理亏,仲裁已经输了。但他们赌的是,拖到人没了,案子可能就没了,或者继承人来接手,谈判筹码完全不一样。一个人活着跟一个人走了,是两码事。公司算的,就是这笔账。

仲裁认定了违法解除,认定了他该拿十一万。可认定是一回事,拿到手是另一回事。在程序走完之前,这笔钱对他来说就是纸面上的东西。他需要的不是一张写着他赢了的裁决书,是能拿去买药、付治疗费的钱。

一个曾经在销售行业做到销冠的人,最终要用自己的余生去跟一家融了两亿八的公司讨十一万。他讨的不是施舍,是仲裁白纸黑字写着的、他依法该得的赔偿。这笔钱对那家公司是九牛一毛,对他是活下去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