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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惠安,男子杨某三次起诉离婚后,才检查得知自己患有先天性不育症。基因检测与亲子

福建惠安,男子杨某三次起诉离婚后,才检查得知自己患有先天性不育症。基因检测与亲子鉴定结果显示,他抚养了 16 年的女儿,和自己没有血缘关系。

杨某将前妻陈某诉至法院,主张返还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失共计 47 万元。前妻辩称对此不知情,拒绝配合亲子鉴定,法院作出裁判。

杨某与陈某2003年登记结婚,2004年女儿出生。此后婚姻关系长期不睦,杨某在2018年、2019年先后两次起诉离婚,都未获准。第三次诉讼后,法院终于判决离婚。

婚姻结束没几天,杨某到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检查,随后又接受基因检测,结果指向先天性双侧输精管缺如。

杨某没有接受过辅助生殖,由此对女儿身世产生疑问。之后的亲子鉴定排除了杨某与女儿的生物学父女关系。

真正棘手的问题不是怀疑,而是证据能不能被法院采信。类似争议早有公开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张某与蒋某婚姻家庭纠纷案中,张某与蒋某2004年3月4日结婚,2008年9月14日生下一子。

2014年4月25日,张某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果不支持张某与孩子存在亲生血缘关系。张某随后起诉离婚,要求返还41387.5元养育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害。

蒋某同样质疑单方鉴定。大竹县人民法院审理时已经向蒋某释明重新鉴定问题,蒋某明确表示不申请重新鉴定,也没有证据证明鉴定机构资质、程序或者结论存在法定瑕疵。

法院因此采信鉴定,判令返还41387.5元,并支付3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蒋某上诉后,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这个案例说明,单方送检并不等于证据当然无效,关键仍在鉴定是否合法、对方有没有反证以及是否愿意接受重新鉴定。

杨某案还有另一个难点。陈某提出,过去的离婚诉讼中杨某从未主张婚姻过错,现在离婚已经生效,再索赔没有依据。但人民法院报公开的蔡某诉葛某案提供了不同观察。

葛某从2014年至2016年多次起诉离婚,2017年2月15日与蔡某调解离婚。2017年3月15日,葛某与杨某登记结婚,同年5月5日杨某生育一女。蔡某离婚后才发现原婚姻存续期间存在相关事实,随后另行起诉。

乐清市人民法院最终判令葛某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案件说明,离婚时尚不知道的重要事实,与已经知道却没有提出请求,并不能简单作相同处理。

亲子关系也不能因为一方拒绝鉴定而长期无法认定。现行婚姻家庭司法解释延续了明确规则,一方已经拿出必要证据,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亲子鉴定,法院可以据此认定提出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妇联、司法部联合公布的一起调解案例中,王某甲与李某2022年5月结婚,2023年12月生女。2025年1月,王某甲经亲子鉴定确认孩子非亲生。

调解人员明确告知,王某甲没有相应抚养义务,对此前支出的养育费用可以依法主张返还。后来双方达成协议,孩子随李某生活,王某甲不再支付抚养费,并自愿放弃返还此前养育费用。

回到惠安这起纠纷,杨某掌握的并非只有一句怀疑。先天性不育的医学材料、排除亲子关系的鉴定报告,加上陈某没有提出足以推翻这些材料的相反证据,又拒绝配合法院委托鉴定,案件的证据情况已经十分清楚。

惠安县人民法院最终认定杨某与女儿不存在亲子关系,陈某应承担相应责任,判令陈某赔偿杨某抚养费10.5万元,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8万元。

杨某主张的47万元没有得到全部支持,但法院对错误承担的养育支出和精神损害分别作出了处理。

信源:惠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