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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龙岩,一男子喜欢上了婚外的女人 ,在他的猛烈攻势之下,女子和他发生了关系,并

福建龙岩,一男子喜欢上了婚外的女人 ,在他的猛烈攻势之下,女子和他发生了关系,并且怀孕了。男子打算对女子的负责,和妻子离婚,其实这时他和妻子也才结婚没多久,他们的婚生孩子才8个月大。妻子以为是他们夫妻二人婚后感情不和,同意了离婚。没想到没多久他和别人的孩子就出生了。前妻非常气愤,把男子告了,判决结果出来了。

这起纠纷真正麻烦的地方,不只是婚外关系本身,而是离婚时一方根本不知道完整事实。类似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过一件很有代表性的案件。

2003年,周某与张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一子。2013年7月,张某起诉离婚,法院调解后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张某一次性给周某38000元,双方约定互不再追究。

周某后来才发现,早在2013年5月,张某已经与婚外女子生下一名女儿。这个日期比离婚早了两个月,也就是说,周某签下离婚调解协议时,并不知道张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已经与别人有了孩子。

周某随后再次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3万元。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认为,张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生育子女,行为与婚姻破裂存在直接关系,最终判张某赔偿周某15000元。双方都没有上诉。2015年,这一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公布。

再看龙岩林某甲与高某的纠纷,关键也在时间。按照参考材料,高某与林某甲离婚时,婚生孩子只有8个月。高某当时认为夫妻只是感情出了问题,并不知道林某甲已经与钟某交往。

离婚约半年后,钟某生下孩子。高某由孩子出生时间产生怀疑,随后得知林某甲与钟某的关系在原婚姻存续期间已经开始,于是要求林某甲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

北京还有一件后来进入人民法院案例库的案件,把这种时间关系说明得更清楚。胡某与刘某于2011年结婚并育有一女,2019年10月协议离婚。

离婚后仅三天,刘某便与另一名女子登记结婚,不到半年,刘某与再婚配偶的儿子出生。胡某直到2022年才知道,孩子受孕时双方婚姻尚未解除,于是起诉要求损害赔偿。

一审没有支持这项请求,胡某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案号2023京03民终2580号案件中重新审查了离婚、再婚和孩子出生的时间关系。

法院认为,刘某在婚姻存续期间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离婚后三天即再婚,并在不到半年内生育子女,已经达到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所说的其他重大过错程度。2023年6月21日,二审判令刘某向胡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5万元。

这类案件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问题。成年人的婚姻过错,要由成年人承担,但孩子的权利不能因此受到影响。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7年公开的一起案件中,已婚男子赵明与王某于2011年相识,2012年共同生活并生下一名非婚生子。

两人2014年分开,后来因抚养费发生诉讼。法院最终确认,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赵明仍需承担抚养义务,并根据孩子实际生活需要确定每月支付1500元。

回到林某甲与高某的争议,法院判断的重点并不是简单评价感情选择,而是林某甲是否在婚姻关系尚未解除时已经实施足以严重伤害夫妻关系的行为,以及高某离婚时是否知情。

参考材料显示,一审认定林某甲存在重大过错,判赔15000元。林某甲与高某均提起上诉,二审最终维持原判。婚姻可以结束,但离婚前已经发生并被隐瞒的重大过错,并不会因为手续办完就自然失去法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