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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龙岩,女子刚生下孩子不能同房,丈夫不甘寂寞和一个女子发生了关系,还让对方怀了

福建龙岩,女子刚生下孩子不能同房,丈夫不甘寂寞和一个女子发生了关系,还让对方怀了孕。女子怀疑丈夫出轨,和他多次争吵后感情破裂离婚。谁知刚离婚半年,她就从闺蜜口中得知,前夫再婚了,并且领证一个月就,现任就生了个孩子!女子大怒,起诉前夫赔偿5万元精神损失费。一审判前夫赔偿1.5万元,谁知前夫不服,称现任的孩子不是他的,他顶多算精神出轨,不构成过错,根本不用赔!

高女士和林某都离过婚,两人认识后互有好感,2021年12月18日,两人组建了家庭。

结婚没多长时间高女士怀孕了,这个消息让她欣喜若狂,每天都憧憬着小生命的降临。

孕期的高女士精神不济,对于男女之事更是慎之又慎,可林某正处壮年,高女士孕期,他都觉得无法满足。

原本林某以为等妻子生完孩子就好了,可女儿出生以后,高女士满心满眼都是这个软乎乎的可爱小生命,根本顾不上他。加上每天照顾女儿,身体也没修养好,高女士根本没有精力和林某同房,即便偶尔有一次,也是应付了事,林某非常失望。

除此之外,高女士每天照顾孩子非常累,林某回家后,她有时会让李某帮忙泡奶粉、洗衣服,做一点力所能及的小事。

林某更烦了,夫妻之事得不到满足就算了,好不容易下班了,还被要求做这做那,这个家还有什么好回的?

一次无意中,林某得知一个女性朋友钟某也离婚了,于是和她聊了起来,两人没几天就勾搭到了一起。

就这样,林某周旋于妻子和钟某之间,他非常享受这种家里红旗不倒,外面彩旗飘飘的感觉,自觉游刃有余。可他不知道的是,天下没有不透风的墙,他的异样早就被妻子高女士看在了眼中。

高女士怀疑林某出轨了,两人因为这件事多次吵架,但高女士一直没有抓住林某出轨的实质性证据。

可是争吵多了,感情就没了,更何况林某的心早就扑在了钟某身上,没过几个月两人离婚了。

女儿8个月时,也就是2023年的6月16日,高女士和林某协议离婚了。

谁知离婚没几个月,高女士的闺蜜和朋友聊天时,得知高女士的前夫林某再婚了,再婚的对象正是朋友的朋友钟某。

朋友告诉她,两人于2023年11月24日领证,而这个时间距离林某和高女士离婚仅仅5个月。更神奇的是,林某和钟某结婚才一个月,钟某就生了一个孩子,按日期推算,钟某怀孕,就在高女士刚生下孩子不久!

高女士从闺蜜口中听到这个消息后怒火中烧,原来林某早就背叛她了。高女士不甘欺骗和背叛,于是起诉林某,要求他承担过错责任,赔偿她精神损失费5万元。

一审审理后认为,林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出轨他人,违背了公序良俗,且对高女士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判林某赔偿高女士1.5万。

一审判决后,高女士不服,认为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金额太低,于是提起上诉,要求林某全额赔偿5万元。

可让人没想到的是,这个背叛妻子的男人林某,竟然也有脸提起上诉,理由是:

1、高女士没有做亲子鉴定,也没有证据证明钟某的孩子是他的。

2、自己在婚姻期间没有重婚,也没有与他人同居,更没有家暴高女士,自己只是精神出轨,精神出轨不算重大过错。很多已经认定出轨的,才赔偿五六千元,自己只是轻微过错,判自己赔15000元金额过高,

3、自己和高女士是自愿离婚,离婚时没有对损害赔偿进行约定,所以不应赔偿。

二审认为,根据《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夫妻之间互负忠实义务。

《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虽然林某辩解,他在和高女士的婚姻存续期间,和钟某没有发生过关系,但孩子的出生证明上,父亲和母亲一栏填着林某和钟某,结合他和钟某的交往时间,孩子的出生日期等,根据高度盖然性,可以推定孩子就是林某的。

林某在妻子产后需要照料,且婚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发生不正当关系并致其怀孕,严重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突破婚姻伦理的公序良俗底线。

《最高法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89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高女士与林某自愿离婚时,并不知道林某已经出轨并致他人怀孕,也没有作出放弃过错损害赔偿的明确意思表示。

所以,她在发现林某婚内出轨后起诉主张赔偿,符合法定受理和支持的条件。

但是,高女士提出的50000元精神损害赔偿过高。结合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以及林某某造成的后果等因素,一审酌定林某赔偿1500元并无不当。

最终二审驳回二人上诉,案件受理费850元,高女士承担675元,林某承担175元。

来源: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