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我妈不行!四川内江,男子在洗车场内与插队者产生冲突,男子母亲见状上前劝阻,不料对方竟想对花甲老母动手!男子愤怒不已,立马挡在前面,双方因此动起手来。可哪曾想,冲突中男子母亲被撞倒在地,后又被两女子摁在地上,最终造成了一级轻伤!民警:无故意伤害,不予立案。男子:不甘心!
据悉,事发前男子刚驾车驶入当地一洗车场不久。到达后男子下车,留下母亲在车上等候。
期间,男子在洗车场内并没有注意洗车顺序,直至快要轮到自己时才发现,似乎本该到自己清洗了,却有另一辆车强行插队!于是男子上前沟通。
不料沟通途中,对方男司机十分不耐烦,态度蛮横,话里话外就是不让。其妻子和丈母娘则出言辱骂、挑衅男子,并且还有意无意推搡起男子来。
简直欺负到头上了!男子忍无可忍,没说几句就和对方发生了口角冲突。
男子母亲见状,在车内焦急不已,于是连忙下车去劝架。
可对方竟是个难缠的,男子母亲还没有来得及劝,他们的态度倒是更加嚣张了,甚至还想对男子母亲动手!
真是无法无天了!男子被对方的言语和行为激得不行,立马挡在母亲前面。随后,男子一边护着母亲,一边和对方争吵,没几下,双方就都动起手来,扭打成一团。
到底是势单力薄,对方三个人,男子确实招架不住,没几下就被对方团团围住。
而男子母亲,一个不留意,不知被谁狠狠撞倒在地!当然,此时她并没有意识到自己身体上的不适,还试图起身帮儿子。
可对方哪里给她这个机会!对方男子的妻子和丈母娘见状,转过身,两人一人一边,将男子母亲摁住。
太欺负人了!花甲母亲怎么经得起这样的折腾!眼看着母亲被两人按在地上,男子心急如焚。
无奈对方男子始终不依不饶,男子怎么也挣脱不来,只能眼睁睁看着母亲被人欺负!
好在没多久,民警接到消息立马赶到了现场,制止了双方的行为。男子母亲也得以被立马送去救治。
起初,男子以为母亲只是被撞倒在地,并没有什么大碍。不料检查结果却让他坐立不安!母亲竟因此事造成两处骨折,且已到达轻伤一级标准!
本来男子只想让对方赔礼道歉的,可一想到母亲在病床上的样子,想到她受到的欺负和那道长长的伤口,男子就咽不下这口气!
必须要让对方给个说法!男子心想。毕竟,双方冲突是因对方插队在先才造成的。
然而民警审查后却认为,这件事中系双方冲突导致男子母亲受伤,并非对方故意伤害造成的,因此不予立案。
这下男子傻眼了!他怎么都想不通,为何过错方不用承担任何责任?男子不服,继续向上投诉。
可时至今日,男子也没有讨到一个具体说法。
后来,此事在网络上流传开来,不少网友纷纷留言,对处理结果的公允与否存疑。
也有部分网友认为,这件事双方都有过错,也有可能存在内情。
那我们究竟如何看待此事呢?
首先,对方男子插队,其妻子、丈母娘又率先辱骂挑衅并动手推人,这些都是引发本次冲突的起因。
男子在母亲受到威胁时不得已和对方动手,其本质则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
这就是说,即便男子最终还是和插队方产生肢体冲突、互殴,其过错是在对方,男子本人无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及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因此,根据此事中男子母亲被冲撞倒地并造成轻伤一级的事实来看,插队方三人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各项费用支出。
然而,由于我们无法判断冲突时是谁将男子母亲撞到在地,也无法查证对方是故意还是无意中致使男子母亲受伤。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及第十五条(过失犯罪)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未预见,或已预见但轻信能避免,以致发生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那就是说,我们无法认定对方是否在主观上具有“故意伤害”的故意,也有可能就是不小心撞到了男子母亲。
如果是前者这种情况,我们无法以故意伤害罪定插队方的罪;如果是后者这种情况,对方则属于过失犯罪。
而《刑法》规定,过失致人轻伤不属于刑事犯罪,只有达到重伤才追究刑事责任。
这样一来,民警基于“疑罪从无”“少捕慎诉慎押”的原则不予立案,在法理上有依据。处理结果,可以理解。
当然,网友的争议也值得讨论。老人被摔成骨折,即便对方没有主观上的直接故意,至少也存在故意伤害的间接故意。
就是说,对方心里可能是看不惯男子母亲的,虽然没有直接动手,指不定还是想让对方付出点代价的。
但推搡摔倒与蓄意殴打在法律判定上有区别,不能仅凭结果一刀切!
对于此事,您如何看待?素材源于:掌闻视讯 2026.09.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