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楼没坐过电梯,为啥也要交电梯费?
《民法典》明文规定:
- 第273条: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 第283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费用分摊,有约定按约定;没约定按专有部分面积比例等确定。
- 第944条:物业服务人已按约定和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无需接受相关服务为由拒付物业费。
也就是说,电梯费不是“按次买票”,更不是“按层付费”,而是共有设施的维护、运行、检测、保养、更新储备等成本分摊。即使一楼不用,电梯存在也关系整栋楼安全、疏散、房产价值和公共功能;运行维保成本也不会因为少一户不坐就消失。
所以,北京法院回认定:电梯/公共能耗等共有费用应分摊,不能以不用为由拒交。
有没有例外/可协商空间?
有:
- 如果《前期物业合同/管理规约/业主约定》明确一楼不计或减计电梯费,按约定(但需真实有效,口头销售承诺难举证)。
- 业主大会/业委会可讨论更合理的分层分摊或低楼层减收方案,但这属于小区共同决定,不是单户自行拒交。
- 如果物业擅自加项、提价、重复收费,或明显服务不到位,可依法抗辩/要求退费,但不是“我不坐就不交”这个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