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6只烈性犬上门报仇!”安徽濉溪县四铺镇,因犬只随地大小便等邻里琐事,男子酒后心生报复,竟将自家饲养的6只大型烈性犬带到邻居家门前,先动手殴打,后当场唤使犬只扑咬,致邻居重伤二级。
2025年9月26日21时许,濉溪县四铺镇,被告人酒后回到家中。平日里因为犬只随意大小便问题,他与邻居郭某积怨已久。
当晚,他决定“算总账”,将自家饲养的6只大型烈性犬带至郭某住处,把郭某叫到屋外后,先动手对其实施殴打,随即当场唤使犬只扑咬郭某。
多只大型犬疯狂扑向郭某,致其身上多处受伤。经司法鉴定,郭某伤情构成重伤二级。
(一)故意伤害罪:养狗不是“免责牌”。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动物伤人并非意外事件——本案中,犬只是行为人实施伤害的工具,主动放狗伤人,属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后果达到重伤,将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手段特别残忍致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刑期可升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乃至死刑。
本案中驱使6只烈性犬扑咬,手段极其残忍,法院的量刑必将从严。
(二)民事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一笔都不能少。
刑事责任之外,被告人还需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重伤二级的康复周期长、费用高昂,民事赔偿金额可能远超刑事罚金。
(三)治安违法:驱使动物伤人的行政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殴打他人的规定处罚——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案因造成重伤二级,已超出治安处罚范围进入刑事领域,但“驱使动物伤人”这一行为本身即构成违法。
(四)烈性犬管理规定:私养烈性犬本身就是违法。
多地已将烈性犬列入禁养名单。被告人饲养6只大型烈性犬,本身就涉嫌违反养犬管理规定。如果连养都不该养,那用它们来伤人,罪加一等。
起因不过是犬只随地大小便,日常生活中再常见不过的邻里摩擦。可被告人选择了最极端的方式:酒后提狗上门,先打后咬。邻居重伤住院,自己身陷囹圄。一次冲动,毁掉了两个家庭。法官的提醒一针见血:“遇到矛盾切忌冲动报复,殴打他人、动物伤人,不仅解决不了问题,反而会让自己身陷牢狱,付出沉重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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