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一名男子邀约同事结伴夜钓未果,独自前往付费钓场垂钓;经营者两次提醒最好结伴出行,男子并未采纳。
次日凌晨男子落水失踪,遗体随后被打捞上岸,家属将钓场两名经营者诉至法院索赔 91 万元,法院结合双方过错作出责任划分判决。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重新核定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损失,合计达到107万余元。刘某某、朱某某究竟要不要赔,关键不在91万这个诉请,而在钓场的经营方式和现场管理。
这类纠纷早有可查的对照。2019年7月16日下午,北京昌平的刘某受好友贾某邀请,到某城堡酒店人工湖钓鱼。
园区有保安看守,刘某、贾某谎称是派出所民警后进入。当晚21时许,刘某的鱼竿被鱼拖进湖中,刘某下水捞竿时溺亡。
家属随后索赔1939830元。昌平法院查明,刘某通过不实身份进入封闭园区,又主动在夜间下水,自身过错较大;酒店保安没有核验相关证件,管理也有不足。最后双方达成调解,酒店支付40万元补偿款。
北京案件和长沙案件的区别很关键。北京刘某不是正常付费进入开放钓场,长沙陈某却支付了120元钓鱼费,进入的是对外公示24小时营业的经营性钓场。经营者收取费用并允许顾客整夜垂钓,相应的安全管理范围也应覆盖夜间。
长沙对夜间水域风险也早有公开提醒。2013年10月24日晚9时许,三名男子在湘江乘皮筏艇夜钓,鱼钩挂破艇体后落水,两人死亡,一人失踪。水警连续搜救后,失踪人员遗体于10月28日下午被找到。
公开报道还提到,当月长沙城区湘江非禁航区域已有6人溺亡,多数属于失足落水。渔政部门当时提醒,夜间光线不足,江边青苔容易造成踩滑,救生衣、防滑鞋、电筒等装备都应准备。
结合这些背景再看2025年的案件,法院关注的细节就很具体。钓场岸边虽然有救生设备和警示标识,但钓位周边路面不平整,没有安全护栏;
钓场公示24小时营业,却没有安排夜间巡查,部分监控不能正常运行,也没有及时检修。刘某某已经知道陈某没有等来同伴,却没有增加巡查或者采取更具体的防护。
陈某自身的责任同样明确。2025年5月31日23时许,陈某约同事钓鱼被拒后独自到场。刘某某提醒陈某找个同伴,陈某支付120元后继续钓鱼。
约一小时后,刘某某再次微信询问,陈某回复同伴没有来。次日凌晨4时45分至47分,监控记录到陈某头灯不断闪烁,4时48分左右灯光消失。上午家属报警,下午救援人员从池塘中打捞出陈某遗体。
法院最终认定,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独自夜钓的风险应有基本判断,自身承担主要责任;刘某某、朱某某因场地防护、夜间巡查和监控管理存在不足,承担20%的责任。
按法院核定的损失计算,两名经营者应承担21万余元,另支付2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再扣除诉前已经支付的5万元,最终还需赔偿陈某父母18万余元。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判决已经生效。
信源: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