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化时代,软件代码作为开发者的核心智力成果,其独创性受著作权法保护。然而,擅自复制、使用他人代码的行为仍屡有发生,且手段日趋隐蔽。近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认定被告安某公司通过反编译方式复制其前合作伙伴至某公司软件源代码并用于商业销售,构成侵权,依法判令其赔偿36万元。
原、被告曾长期合作。自2017年起,双方签订多份采购与销售合同,由至某公司向安某公司提供其自主研发的防火墙策略集中管理与智能分析软件,合同明确约定技术保密义务。2021年4月合作终止后,至某公司发现安某公司未经许可,通过反编译获取其软件源代码,经修改后集成至自有产品并向第三方销售,遂诉至法院。
审理中,法院组成合议庭,并指派技术调查官协助查明技术事实。判断侵权的关键在于两软件是否“相同或实质性相似”。法院从第三方使用的安某公司产品中提取策略引擎组件安装包,经反编译获得源代码,与至某公司主张权利的源代码进行比对。结果显示,在被诉侵权软件的18个文件中,16个与权利软件代码相同或实质性相似,另有1个文件包含与权利软件自然语言一致的特殊符号。
法院认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适用“接触+实质性相似-合法来源”规则。安某公司在合作期间接触过涉案软件,且被诉代码大量与权利软件相似,却未能证明其来源于公知信息、有限表达、开源代码或共同开发。因此,其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
鉴于该软件系实现防火墙策略集中管理的关键系统,技术价值较高,且双方曾存在合作关系,法院综合考量后酌定赔偿金额为36万元。
法官说法
本案所涉软件虽基于公知的集中管理架构,但其针对华为、思科、山石等厂商防火墙编写的具体插件及解析器代码,体现了独创性表达。即便功能思路属公共领域,具体代码实现仍可受著作权保护。通过反编译复制他人源代码用于商业产品,若构成实质性相似,即属侵权。开发者应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切勿以技术手段规避法律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