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渣了!”广西来宾,已婚女子在游戏中认识男网友,后二人奔现发生了关系,并开始了同居生活。期间,男网友多次保证会与女子离婚,所以女子与丈夫办理了离婚手续。
可谁知手续办完后,男网友突然翻脸了,称并没有与女子结婚的打算,同时提出了分手。女子情绪激动下,跳河自杀。事后,女子的家属将男方告上了法院,索赔20万元。没想到,法院会这样判!
蓝某家属拿着诉状站在庄严的法庭上,咬定尹某必顺为蓝某的悲剧负责。家属心里充满愤怒,觉得要是没有尹某怂恿蓝某离婚,蓝某根本不会走到跳河这一步。
一九八六年,当时刚刚颁布民法通则,对于侵权责任的界定还不像现在这么精细。在早年的司法实践中,遇到这种出了人命的情感纠纷。
有时候为了安抚死者家属的悲痛情绪,法官可能会判决只有道德过错的另一方承担少部分赔偿。蓝某家属或许也是抱着这种谁死谁有理的心理来索赔。
不过蓝某和尹某纠葛发生的时代,早就不是那个讲究和稀泥的年代了。蓝某原本是有丈夫和孩子的,蓝某沉迷游戏结识了尹某。尹某明知蓝某已婚,依然跟蓝某奔现同居。
尹某心里盘算着什么没人知道,但尹某嘴上不断向蓝某承诺,只要蓝某肯跟原配离婚,尹某立马把蓝某娶回家。蓝某信以为真,觉得尹某就是这辈子的真爱。
二零二三年三月十六日,蓝某果断和丈夫办理了离婚。其实蓝某和尹某这种婚内出轨同居的行为,放到二零二零年颁布的民法典里,完全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民法典明确要求夫妻互相忠实,蓝某和尹某的私情从一开始就不受中国法律的特别保护。
如果蓝某为了维持关系给尹某花了大笔钱,蓝某的原配甚至可以向法院起诉全额追回这些钱。法律绝对不会为违背婚姻忠诚义务的不当行为兜底。
蓝某满心欢喜准备嫁人,尹某却嫌弃蓝某结过婚生过孩子,死活拖着不去登记。蓝某的情绪彻底崩溃了,蓝某和尹某天天吵架。五月份尹某干脆搬走,刻意躲避蓝某。
到了六月三十日下午,蓝某心灰意冷,主动给尹某发消息提出分手,还叫尹某别去找蓝某。尹某只回了一句好的。次日凌晨两点,蓝某独自骑着共享单车来到河边,拨打尹某电话没接通,蓝某便纵身跳进河里。
蓝某家属指责尹某见死不救。这就涉及到一个关键的法律概念,也就是先行行为引起的救助义务。二零一九年左右,国内发生过多起情侣吵架跳楼或者跳桥的案件。
在那些典型案例里,如果两人在河边或者高楼剧烈争吵,一方把另一方逼到了极度危险的境地,这在法律上叫先行行为。这时候在场的那个人就必须承担救助义务,如果不救导致对方死了,就算作不作为侵权,要面临赔偿。
尹某的情况完全不同。蓝某去河边是凌晨两点,蓝某自己骑车前往,尹某根本不在现场。尹某在蓝某跳河前,并没有实施任何把蓝某推入危险境地的举动。没接电话只是普通的生活状态,尹某无发预料蓝某会去寻短见。
现行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把过错侵权责任规定得很严格。要求行为、过错、损害事实和应果关系四个条件一个都不能少。尹某欺骗蓝某感情确实很不道德,但尹某的道德瑕疵并不是导致蓝某死亡的必然原因。
蓝某是个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蓝某放弃生命是蓝某自己的极端选择。法院最终做出了明确裁决,法庭认定尹某没有法律上的责任,依法驳回了蓝某家属索要二十万元的全部诉请。这一判决体现了现代司法坚持客观事实的原则。
信源:新浪新闻《来宾女子为网恋对象离婚后跳河,家属索赔 20 万被法院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