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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女子购买了一份重疾险,结果两年多之后女子不幸身患癌症,女子打算动用这份保

北京,一女子购买了一份重疾险,结果两年多之后女子不幸身患癌症,女子打算动用这份保险理赔,结果保险公司却直接予以了回绝,原因是女子隐瞒家属有类似疾病的病史,所以无法获得理赔,女子不满直接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对方支付50万的保险金。 据悉,黄女士在2022年8月份,购买了一份重疾险,保额是50万元,25年1月的时候,黄女士因身体不适去医院检查,结果被确诊为了癌症,随后,黄女士就打算向保险公司理赔。 但是,保险公司却认为,黄女士在投保的时候,故意隐瞒了家族患有类似疾病的历史,所以,黄女士在投保的时候没有如实告知,所以,保险公司就拒绝了黄女士的索赔要求。 于是,黄女士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50万元。 事发后,有网友表示,人家交钱的时候你不问清楚了,现在人家生病了要理赔了,你这各种问题揪出来了。 还有网友表示,人家家人有疾病,这算是个人隐私,为什么要说,只要自己没有患上疾病,那么就是健康的,保险公司应该理赔,又不是在投保的时候人家就患病了。 实际上,购买过保险的朋友都清楚,除了业务员在告知投保人一些必要提示之外,还需要在保险合同中写明以上内容都看过,以及我已阅读之类的。 但现实是,对于保险合同的专业术语,一般人是很难读懂的,或者是根本不会去读的,但是,这些专业的内容,涉及到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而这些条款,保险公司不仅要加深字体,甚至要做出额外说明,即要尽到告知、提示的义务。 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所以,如果保险公司没有尽到这个告知义务,导致投保人没仔细看或者根本没有看,以及业务员也没有做出解释的情况下,是不对投保人生效的。 本案中,黄女士家属患有类似疾病,但是黄女士本人是健康的,在这种情况下,黄女士是否具有告知义务? 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显然,对于保险公司提出的询问,投保人是要如实告知的,如果未告知,而这有影响到了保险公司是否愿意承保或者提高保费的,那么就会涉及解除合同的问题。 而法院审理后则认为,黄女士如实告知的事项,仅限于保险公司询问的事项,而且保险合同中也没有涉及到家族病史方面的表述,所以,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不充分,因此判决保险公司支付黄女士赔偿50万,退还保费,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其实,这个案例给保险公司敲响了警钟,不能以为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就可以拒赔了。 ‌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 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 文章原创,抄袭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