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兴,女子拿17克旧黄金想换个款式,金店销售推荐她1克换1克,女子换了一金项链,回家一称只有9克,女子气坏了,去找金店要说法,对方回答说:不是一克换一克,是价值1:1,就是把旧金折成21567元,换成一口价的新项链,还包含加工费。女子的女儿质问:黄金重要的就是克重,你们和我说过一个“克”字吗?店方的态度大转变,但为时已晚。 颜阿姨这辈子勤俭持家,攒下17克旧金子不容易。 看着款式过时,她拉着女儿直奔某品牌金店,想换个时髦样式。 一进门,销售那嘴像抹了蜜似的,热情的拉着颜阿姨介绍这里的黄金“一克换一克”,颜阿姨动心了,她心想,老字号总归不会坑人,便毫无防备地挑中了一条心仪的项链。 谁料这买卖里藏着“猫腻”。 交易时,销售对克重守口如瓶,甚至故意遮挡吊牌。当女儿朱女士发现单子上写着“9克”提出疑问时,对方竟然面不改色地撒谎:“你看错了,这就是17克的。” 这种笃定的语气,加上对金店的信任,母女俩将信将疑地回了家。 回到家,颜阿姨总觉得哪里不对劲,把换的金首饰上秤一称,17克变9克,足足缩水了一半,阿姨气得七窍生烟,这哪是换新,简直是变相“抢劫”。 颜阿姨和女儿气呼呼的去找金店要说法,当初的热情瞬间烟消云散。 店长慢条斯理地搬出一套理论,把“克重缩水”解释得天花乱坠。 店方这会儿才摊开底牌,说他们那“1:1换款”根本不是按重量算,是按“总价”来算的。 店长给出解释,第一种是“重量对重量”,你拿17克旧金来,直接换17克新金,但得额外交一笔加工费。 第二种就是颜阿姨碰上的“总价对总价”,销售把旧金按当天金价折成钱,再拿这笔钱去买标着“一口价”的新项链。 也就是说,颜阿姨那条项链标价21567元,不管它实际只有9克,销售就把旧金折成21567元,直接“抵账”换走项链——加工费早算进这总价里了,相当于“打包价”。 说白了,第一种是“明码标重量”,第二种是“只标总价不标克”,颜阿姨就是被这“文字游戏”绕进去了。 而且,店家为了证明自己,还拿出一段监控视频,可是里面的对话根本听不清楚。 这种指鹿为马的算法给颜阿姨的女儿朱女士气红了脸。 即便店方最后眼看事态失控,改口说能退换,但朱女士也没给好脸色,直接拒绝了。 她们看透了这种“被抓现行才谈补救”的虚伪,拒绝了和解,她打算走法律程序。 这不是几克金子的问题,而是对商家恶意误导、欺骗消费者的愤怒回击。 1、金店未明确告知“价值1:1”换购规则,是否构成消费欺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需全面、真实披露商品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颜阿姨的遭遇中,销售最初承诺“一克换一克”,但实际换购时却用“价值1:1”规则偷换概念。 关键问题在于,金店是否在交易前明确告知了两种换购方式的区别。 若销售未主动说明,甚至在颜阿姨女儿质疑时仍隐瞒关键信息(如实际克重),则可能涉嫌欺诈。 比如,颜阿姨女儿朱女士发现单据上“9克”字样时,销售仍坚称“就是17克”,这种误导性回应直接导致消费者对商品价值的误判,构成欺诈。 2、颜阿姨能否以“重大误解”为由,主张撤销换购合同吗? 《民法典》第147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颜阿姨换购时,核心诉求是“克重对等”,但店方实际执行的是“价格对等”。 若颜阿姨能证明自己因商家误导,比如销售承诺“一克换一克”,导致颜阿姨误以为换购的是克中同等重量的黄金,则可能构成重大误解。 例如,颜阿姨和销售微信聊天记录中销售明确表示“一克换一克”,但交易时,销售未出示吊牌、隐瞒实际克重,导致颜阿姨对合同标的产生错误认知等。 颜阿姨可收集微信记录、单据、现场视频等证据,证明金店未履行告知义务。若证据充分,可以撤销合同,要求商家返还旧金或补足克重差额。 即使商家提出退货或按克重重换,消费者仍有权拒绝“将就解决”,坚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 对此你咋看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