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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泰州,一6旬老人携妻子过马路去吃饭,差点被一辆车给撞到。老人指责了司机几句,

江苏泰州,一6旬老人携妻子过马路去吃饭,差点被一辆车给撞到。老人指责了司机几句,谁知司机竟下车对老人夫妇一顿殴打,期间老人因受到刺激倒在地上,而司机却骂骂咧咧的开车离开,并未对老人实施救助行为。后老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公安机关以司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将案件移交检察院,但在检察院退回补侦后,公安机关又车撤销了对司机的处罚,认为司机无罪。老人的儿子不服,提交了复议申请,要求必须治司机的罪。(来源:津云,红星新闻等) 据悉,62岁老人蒋某退休后在家闲不住,就到两个儿子开的公司帮忙。由于工作的性质,蒋某经常需要出差,而每次出差,他都会带着妻子一起,这样就可以一起走遍祖国的大好河山。 2024年7月15日,62岁的老人蒋某带着妻子去泰州出差,在办完公事后,蒋某找了家餐厅准备带妻子去吃饭。 当晚6点左右,蒋某和妻子行至一家医院附近,准备过马路到对面去。当时蒋某所处的位置不是路口,所以没有红绿灯,但有条斑马线。 蒋某牵着妻子的手走在斑马线上,可才走到一半,一辆私家车急速向二人驶来。 蒋某认为自己走在斑马线上,对方应该会礼让,可没想到对方就稍微减了减速度,然后直接从蒋某夫妇的面前开了过去,差点就撞到了蒋某夫妇。 蒋某当时气坏了,指着轿车司机骂了几句。谁知轿车司机朱某听到后,直接就把车停在了路中间,然后下车对着蒋某推搡了起来。 蒋某妻子见状,立即拉开蒋某,还劝说朱某不要动手,可朱某却不顾蒋某妻子的劝说,对着蒋某就踹了一脚,鞋子都踹飞了,可见力道之大。 紧接着,朱某捡起鞋子对着蒋某的妻子的头部就是一顿砸,把蒋某气得艰难爬了起来,准备和朱某拼命。 可就在双方争执过程中,蒋某因情绪激动突然倒在地上。朱某见状也害怕了,担心闹出人命,于是直接开车走了。 有路人看到蒋某倒地后,立即帮忙将蒋某送到了不远处的医院救治。当晚8点左右,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蒋某的死因是急性心肌梗死,朱某的刺激行为是导致蒋某死亡的诱因。此外,蒋某妻子的伤情达到了轻微伤的程度。 7月16日,公安机关以朱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移交给检察院审查起诉。但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朱某的行为构成犯罪,所以要求公安机关补充证据。 可没想到,2025年12月26日,公安机关竟作出了撤案决定。蒋某的家人在2026年1月1日收到了撤案决定书,但该决定书只显示了朱某不负刑事责任,具体什么原因并未说明。 2026年1月5日,蒋某的儿子蒋先生申请了行政复议,要求公安机关恢复侦查,重新移送起诉。 同时,蒋先生质疑公安机关在检察院要求补侦期间作出撤案决定的程序违法,要求公安机关给出合理解释。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96条规定,对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根据不同情况,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如下处理: (三)发现原认定的犯罪事实有重大变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将有关情况通知退查的人民检察院。 由此可见,公安机关在案件退回补侦期间,是有权依据案件情况作出撤案处理,所以公安机关在程序上并没有违法。 那朱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他人死亡,或者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他人死亡。 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失,而是由于其他无法预见的原因导致他人死亡的,属于意外事件,行为人不负任何刑事责任。 本案中,朱某明知蒋某年龄大了,且明明看到蒋某倒地不起,却不管不顾,直接离开了现场,放任了蒋某的死亡。 虽然朱某可能并不知道蒋某有一些基础疾病,但根据鉴定结果,蒋某的死因与朱某的刺激有关,所以朱某的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 当然,如果警方经过调查后认为朱某的行为尚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朱某卡车不礼让在斑马线上的行人本就存在过错,之后又殴打蒋某夫妇,致蒋某突发心梗死亡,致蒋某的妻子,朱某的行为已经涉嫌寻衅滋事罪。 目前,公安机关仅仅是撤回了案件,也已经将撤案决定书交给了蒋先生,但未说明为何朱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这侵犯了蒋先生等人的知情权,希望警方能作出合理的解释。 对此,您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评论列表

用户10xxx91
用户10xxx91 1
2026-01-16 01:51
没听过,把人气死科还要负责的。气死了就是自身问题。
俊芹早婕
俊芹早婕 1
2026-01-16 01:54
就你这斑马线一会有一会没有,一会轿车一会又卡车的谁能看懂呀。